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預習: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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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
1.原告的舉證“權利”
(1)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2)原告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有利,被告無正當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
2.被告的舉證責任
(1)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
【解釋】“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包括正式公開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人民法院根據審查案件的需要,可以要求被告提交效力在規(guī)章以下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2)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很可能導致具體行政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
【解釋】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10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3.原告的舉證責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即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舉證)。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①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4)原告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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