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考試《稅務代理實務》知識點:涉稅服務


2015年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考試的考生鞏固知識點,提高備考效果,環球網校特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一、涉稅服務的概念和特點
(一)概念: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注冊稅務師,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提供涉稅信息、知識和相關勞務等不具有證明性的活動。
(二)涉稅服務的特點
1.以委托人或其指向的第三人為服務對象,服務結果一般限于委托人使用;
涉稅服務在出具涉稅服務報告的情況下,委托方是唯一的報告對象,注冊稅務師不能將涉稅服務的業務報告提供給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同樣委托人對涉稅服務業務報告只限于自身使用,不能用于與稅務師事務所約定范圍以外的事項或單位和個人。
2.涉稅服務范圍和項目寬泛,服務方式靈活;
3.因委托人自身需求觸發;
4.不一定出具涉稅服務業務報告。
二、涉稅服務業務的種類
稅務咨詢類服務 |
最為常見的涉稅服務 |
申報準備類服務 |
收集整理或填制納稅申報或辦理涉稅事項所需申報資料 |
涉稅代理類服務 |
代理納稅申報,代理發票管理(領購、保管、代開等),代辦稅務登記,代理減免稅申報,代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代理建賬建制。 |
其他涉稅服務 |
|
三、涉稅服務遵循的原則
(一)合法原則
(二)合理原則
不得為納稅人籌劃虛假交易或其他不當行為
(三)勝任原則
(四)責任原則
四、涉稅服務基本業務流程
業務承接→業務計劃→業務實施→出具涉稅服務報告
文頭 |
由出具單位名稱和文號組成文號一般由年份、報告性質簡稱和順序編號等要素組成 |
正文 |
(1)標題:應當統一規范為“涉稅服務事項+報告” |
報告日期 |
涉稅服務業務報告經過草擬、復核和簽發后,形成正式報告交由委托方或其他使用人的日期 |
(一)涉稅服務業務承接
1.涉稅服務業務約定書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屬于政府采購,其委托書及其他類似書面文件,視同涉稅業務約定書。
2.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和其他專業人員,在簽訂業務約定書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業務約定書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并在業務約定書上寫明。
3.注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由于稅務師事務所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法律、法規、政策及執業準則規定的執業義務,故意、過失出具虛假業務報告或實施違約侵權行為,造成委托方產生實際損失的,委托方除按規定承擔本身的稅收法律責任外,稅務師事務所應就其合同責任部分按照約定金額承擔賠償責任。
下列情形均屬于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執業義務行為:
①未注意到政策更新或對政策判斷、理解出現偏差造成失誤;
②在委托涉稅事宜的執業工作中因運用方法不當或收集、處理納稅數據信息不當;
③超越法定委托權限,在委托方不知情或未得到委托方確認情況下,以委托方名義擅自辦理涉稅事宜的;
④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規范,對委托涉稅事宜進行盲目執業;
⑤違反保密義務,對委托方重要資料保管不當或故意泄露商業秘密侵害委托方權益的;
⑥明示或暗示將不提交工作結果,或委托項目結果不符合約定要求和時限的;
⑦存在違反業務約定書的其他情形。
委托方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違反約定義務提供不實、不完整資料信息或者存在其他限制行為的;稅務師事務所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執業準則進行執業,以恰當的方式向委托方提示過,但是委托方仍然堅持或不予改正錯誤的信息和數據。由此造成的委托涉稅事宜與經濟事實、納稅事實不符的,由委托方承擔違約責任。
稅務師事務所明知委托方的委托事項違法,仍繼續進行涉稅業務的,由稅務師事務所和委托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稅務師事務所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委托方利益的,由稅務師事務所和第三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簽約雙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業務約定書的,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簽約雙方任何一方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二)涉稅服務業務計劃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指派勝任受托涉稅服務業務的注冊稅務師,作為項目負責人具體承辦。
委托人對服務項目有特殊要求,與稅務師事務所事先約定承辦注冊稅務師的,一般由該注冊稅務師作為項目負責人。
(三)涉稅服務業務實施
1.涉稅服務業務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紙質或者電子的形式。有視聽資料、實物等證據的,可以同時采用其他形式。
涉稅服務業務工作底稿屬于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檔案,應當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未經涉稅服務業務委托人同意,稅務師事務所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況除外:
(1)稅務機關因稅務檢查需要進行查閱的;
(2)注冊稅務師行業主管部門因檢查執業質量需要進行查閱的;
(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進行查閱的。
(四)涉稅服務業務報告
1.涉稅服務業務報告基本結構
2.涉稅服務業務報告基本程序
(1)整理報告相關信息資料
(2)草擬涉稅服務業務報告
(3)復核涉稅服務業務報告
在正式出具涉稅服務業務報告前,稅務師事務所可以在不影響獨立判斷的前提下,與委托人就擬出具報告的有關內容進行溝通。
(4)簽發、編制文號,形成正式的涉稅服務業務報告
(5)交由委托人審核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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