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復習:第3章第2節


第二節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1.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解釋1】行政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解釋2】“行政拘留”屬于人身自由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屬于行為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于財產罰,“警告”屬于訓誡罰。
2.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1)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二、行政處罰的設定
(一)創設
1.法律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3.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4.部門規章
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設定行政處罰的,部門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但罰款的限額必須由“國務院”規定。
【一定數量罰款】
(1)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
(2)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①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②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
③超過上述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5.地方規章
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法律、法規沒有設定行政處罰的,地方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但罰款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6.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二)具體化
【解釋】有權設定一定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規章中,上位法已經設定行政處罰的,下位法均可以在上位法規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但是,不屬于下位法本身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上位法又未設定的,下位法不得設定。
1.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的范圍內規定,不得超越法律所規定的范圍而作出具體規定。
2.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規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3.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4.地方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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