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復習:第3章第1節


第一節 行政處罰概述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一)行政處罰法定原則
1.行政處罰法定原則的基本內涵(6項法定):處罰依據法定、處罰種類法定、處罰主體法定、處罰程序法定、處罰形式法定、處罰職權職責法定。
2.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二)處罰公開、公正、過罰相當原則
1.公開
①行政處罰的依據要公開;
②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過程要公開(如依法表明執法身份、公開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處罰的事實和理由公開、處罰決定公開等)。
2.公正
①要防止偏聽偏信;
②要使當事人了解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并給予其申辯的機會;
③要防止自查自斷,實行查處分開、審執分開制度。
3.過罰相當(合理性原則、比例法則)
重過重罰、輕過輕罰,準確適用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規定,作出的處罰符合設定該處罰的目的,相同情況相同處罰;處罰應采用最必要的方式,處罰符合比例法則、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觀規律。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機關在實施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也不一定都要實施行政處罰。
【解釋1】行政機關未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即作出行政處罰的,并不直接導致行政處罰程序違法,不會導致行政處罰行為的無效或撤銷。
【解釋2】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既非意味著可以以罰代刑,也非意味著可以以教代罰。
(四)保障相對人權益原則(無救濟即無處罰原則)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2.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五)監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1.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與審理分離;
2.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3.聽證主持人與調查檢查人員分離;
4.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應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六)一事不二罰(款)原則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關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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