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規范營改增試點總分機構納稅問題


為解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期間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制定并發布了《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2]84號)。
文件規定,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按照該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文件規定,總機構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以及其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應交增值稅,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已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款后,在總機構所在地解繳入庫。總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總機構的匯總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一)總機構及其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二)非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銷售額。
總機構匯總的銷項稅額,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而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用于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之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按照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試點地區分支機構和非試點地區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非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按照現行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當期已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款,允許在總機構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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