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2年度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年檢工作的通知
2012年度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年檢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稅務師事務所:
為推動我省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發展,提高注冊稅務師執業水平,根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14號令)和《湖北省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規程(試行)》(鄂國稅函[2006]180 號)有關規定,定于2013年1月至2月對全省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進行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現就年檢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檢時間、年檢對象
(一)年檢時間2013年1月14日~2月8日;年檢所屬期為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二)年檢對象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前在全省范圍內經批準的稅務師事務有限責任公司、普通合伙稅務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稅務師事務所)、分所和在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注冊(備案)的執業注冊稅務師。
二、年檢的主要內容及處理標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基本準則的通知》(國稅發〔2009〕1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4號)精神,2012年度檢查以執業質量和鑒證業務報備管理為重點,對各稅務師事務所遵循業務規程、業務準則、執業準則等情況,執業質量管理、執業資格、執業行為和收費管理等方面,以及風險基金提取、結余、使用等進行全面檢查。
(一)稅務師事務所方面
1.執業質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以下各項有一項不合格超過50%屬于情節嚴重),責令其整改,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收回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注銷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并向社會公告。
①未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或業務約定書填寫不全;
②未按規定編制業務工作底稿或編制業務工作底稿不完整、記錄不清晰;
③業務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級復核制度或業務工作底稿復核不規范;
④鑒證報告內容不完整或鑒證報告不規范;
⑤鑒證報告未實行三級審核簽發制度或流于形式;
⑥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支持鑒證結論;
⑦因過失出具不恰當的鑒證報告;
⑧業務檔案資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其停止執業,收回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
①隱瞞所發現的問題,出具不實鑒證報告;
②與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鑒證報告;
(3)凡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未開展任何業務的(收入為零)稅務師事務所,年檢不予通過,上報省局注銷該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同時向社會公告。
2.鑒證業務報備管理
按照《關于全省稅務師事務所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鄂國稅發〔2012〕41號)要求,從2012年4月1日起,我省全面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涉稅鑒證業務進行備案管理。凡是稅務師事務所違反通知要求沒有進行涉稅鑒證業務備案而出具的鑒證報告(打印防偽鑒證報告封面),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并且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6個月整改,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收回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
3.風險基金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稅務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4號)第十四條規定,凡是違反<稅務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提取、使用、分配職業風險基金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收回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
4.行業收費管理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收回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
①只收費不服務的;
②凡未執行全省統一涉稅鑒證收費標準戶數占其總鑒證戶數超過10%未滿20%的;
(2)凡未執行全省統一涉稅鑒證收費標準戶數占其總鑒證戶數超過20%未滿50%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6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收回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
(3)凡未執行全省統一涉稅鑒證收費標準戶數占其總鑒證戶數超過50%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12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收回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局直接注銷該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同時向社會公告。
5.執業資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收回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注銷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并向社會公告。
①未持續保持設立條件的;
②未經批準自行設立分所的;
③事務所發起人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執業;
④事項變更未按規定和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⑤允許注冊稅務師掛名而不在本所執業的;
⑥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時間參加年檢。
6.團體會員
稅務師事務所不按照規定交納會費,及時辦理會員會籍登記、變更手續的,根據省協會章程及《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入會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限期整改,在其會員證“年度檢驗紀錄”頁填寫“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在其會員證“年度檢驗紀錄”頁填寫“注銷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由省協會提請行政機關注銷其執業資格。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
7.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收回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向社會公告。
①采取強迫、欺詐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②未按照《注冊稅務師暫行管理辦法》規定承辦相關業務的;
③未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核算,內部管理混亂的;
④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傳、詆毀同行等不正當方式承接業務的;
⑥允許他人以本所名義承接相關業務的;
⑦出具虛假涉稅文書,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
⑧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及繳納稅款或有偷稅行為的;
⑨上一年度年檢合格或整改驗收合格未蓋年檢合格印章的。
(2)稅務師事務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由省稅務局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年檢不予通過,注銷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并向社會公告。
(3)稅務師事務所在各項行業檢查中連續兩次被列為限期整改的,直接上報省局注銷該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同時向社會公告(以2010年度年檢開始計算)。
(二)執業注冊稅務師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對外行使注冊稅務師簽字權,同時由縣級稅務機關收回其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注銷執業資格。
(1)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進行虛假出資;
(2)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作為稅務師事務所出資人出資;
(3)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接受稅務師事務所其他出資人轉讓股份。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不得繼續執業,注銷其執業資格,收回其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
(1)同時在2個以上稅務師事務所或其他社會中介機構執業又不改正;
(2)連續2年有不良執業記錄;
(3)連續2年未參加年檢;
(4)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檢。
3.具有下列行為2次以上處罰記錄的,年檢不予通過,注銷執業資格,收回其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
(1)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會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3)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有其他不實內容,而不予指明。?
(5)執業期間,買賣委托人的股票、債券;?
(6)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業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7)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8)向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行賄;
(9)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4.注冊稅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已受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間不得對外行使注冊稅務師簽字權,同時由縣級稅務機關收回其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在年檢公告時向社會公告。
(1)執業期間買賣委托人股票、債券的;?
(2)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或者收費的;?
(3)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的;?
(4)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5)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二次以上的;
(7)出具虛假涉稅文書,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已受省稅務局予以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5.注冊稅務師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受到省稅務局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已撤消執業備案或者收回執業證的,注銷執業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6.執業會員:是否按《注冊稅務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的規定完成繼續教育,是否按《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費交納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交納會費,是否按《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變更手續。違反規定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省協會提請行政部門注銷其執業會員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7.其他方面:執業注冊稅務師年齡超過70歲(含70歲),將注銷執業備案資格,轉為非執業注冊稅務師。各稅務師事務所請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辦理好超齡執業注冊稅務師股份轉讓及轉為非執業注冊稅務師等變更手續。本次年檢不做為年檢合格與否標準。
三、年檢報送材料
(一)稅務師事務所
1.《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附件1);
2.《稅務師事務所人員情況表》(附件2);
3.事務所執業證(副本)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2012年度稅務師事務所工作總結。
(二)執業注冊稅務師
1.《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附件3);
2.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復印件;
四、年檢方式、程序及時間劃分
(一)自檢階段。1月14日至1月21日,各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自檢。稅務師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按照年檢內容逐項認真自檢,自檢完畢后,通過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因特網“注冊稅務師”欄目的“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信息系統”的年檢欄,分別填寫年檢登記表,提交所在地縣(市、區)級稅務機關。
(二)審核階段。1月22日至1月29日,縣(市、區)級稅務機關審核。縣(市、區)級稅務機關要實地全面查驗轄區所有的稅務師事務所(2012年注冊稅務師執業技能大賽團體前50名免于實地檢查,具體名單詳見省國稅局注稅管理中心網站內“湖北省2012年注冊稅務師執業技能大賽情況通報”),并對照年檢內容,逐項審核稅務師事務所上報的年檢材料,審核后在“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簽署意見,而后在紙質材料上加蓋公章,將年檢材料報市州級稅務機關。
(三)復查階段。1月30日至2月8日,市州稅務機關對年檢紙質材料進行復審,同時組織實地復查,復查面不低于30%(武漢市可自行確定復查比例)。復審后,在“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簽署意見,而后在紙質材料上加蓋公章后存檔(存檔材料不上報省局)。另將年檢結論匯總后撰寫地區年檢工作報告于2月8日前從FTP上報省國稅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四)公示階段。省國稅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將綜合各市級、縣級稅務機關上報的年檢材料作出年檢結論,并將年檢結果在省級行業網站進行公示,同時以文件形式發送市、縣級稅務機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協調。開展注冊稅務師和事務所年檢工作是加強行業監管的重要手段,是促進和規范注稅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各級國稅、地稅機關要高度重視,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并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保年檢工作有序、有效開展。
(二)突出重點,取得實效。各地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對轄區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的年檢工作進行具體研究部署,明確專人負責,認真開展檢查。并結合涉稅鑒證準則規定,重點檢查執業質量和鑒證業務報備,對有違規行為的,不予通過年檢。
(三)加強監管,確保質量。在年檢工作中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將不合格者認定為合格,如發現此類問題將追究相關責任。對檢查中發現有重大違規問題的,要認真核實并將調查結果及時上報省國稅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1.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稅務師事務所人員情況表、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省(區、市)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年檢情況匯總表?(附件1-4)
2.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結論表(附件5)
3.注冊稅務師年檢結論表(附件6)
4.關于填寫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年檢情況報表的說明(附件7)
2013注冊稅務師考試輔導招生簡章 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報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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