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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第二篇第四章第三節

更新時間:2012-10-24 10:23:0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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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概述

  (一)公司概念和特征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有股東出資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社團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具有法人人格

  (2)具有營利性

  (3)具有社團性

  (二)公司的種類

  1、以公司股東的責任范圍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以一個公司對另一個公司的控制和依附關系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

  3、按照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的地位,可將公司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是總公司所管轄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是獨立法人。

  4、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資合公司。

  5、按照國籍的不同,可將公司分為本國公司、外國公司、跨國公司。

  (三)公司的能力

  1、公司的權利能力

  (1)存續期間

  公司的權利能力始于成立即營業執照簽發,終于終止即注銷登記。

  (2)公司權利能力的行使限制

 ?、傩再|上的限制

  凡與自然人自身性質相關的權利義務,公司均不能享有,如專屬于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婚姻權、繼承權、隱私權、名譽權等。

  ②經營范圍的限制

 ?、弁顿Y能力和擔保能力的限制

  a.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b.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公司的行為能力

  公司的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范圍與內容也和權利能力一致。

  (1)公司的意思能力通過公司的法人機關表示。公司的法人機關由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組成。

  (2)公司的行為能力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現。

  (四)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的訂立

  公司章程訂立有兩種方式:一是共同訂立;二是部分訂立。

  公司章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經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發起人(股份公司)制定并在章程上簽名蓋章,才能生效。

  2、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3、公司章程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公司的設立、變更、解散及清算

  (一)公司的設立(2012年有新增內容)

  1、設立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人為公司設立時股東;

  股份公司的設立人為發起人。

  2、設立原則

  采取嚴格準則設立原則;對特殊行業實行核準設立原則。

  3、公司的設立方式

  (1)發起設立;

  (2)募集設立。

  4、公司設立條件

  (1)股東條件

  股東或者發起人符合法定的人數。

  ①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诠煞莨镜陌l起人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資本條件

  股東出資或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儆邢挢熑喂咀再Y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谝蝗擞邢挢熑喂镜淖再Y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③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苡邢挢熑喂救w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莨煞莨救w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3)章程條件

  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儆邢挢熑喂镜恼鲁逃晒蓶|共同制定;

 ?、诠煞萦邢薰镜陌l起人應當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創立大會通過。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5、出資方式及要求

  (1)股東或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梢杂秘泿懦鲑Y,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2)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3)股東或發起人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6、設立責任

  (1)《公司法》規定的出資責任

  ①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②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酃煞莨景l起人的出資責任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基本相同。

  (2)司法解釋規定的出資責任(2012年新增)

  ①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予以認定。

  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提示】結合《物權法》善意取得的規定

  物權法第106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诔鲑Y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鄢鲑Y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艹鲑Y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莩鲑Y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

  a.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

  b.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c.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d.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股權出資不符合前三項的條件,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采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股權出資不符合第四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⑥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對提起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對提起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訴訟的原告,請求對公司未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3)公司未設立的責任(2012年新增)

 ?、俟疽蚬饰闯闪?,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诎l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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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變更(事項、程序)

  1、公司的合并

  (1)合并方式

 ?、傥蘸喜?/P>

 ?、谛略O合并

  (2)公司合并程序

 ?、俟緫斪宰鞒龊喜Q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3)公司合并債權債務的承擔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2、公司分立

  (1)分立方式

 ?、傩略O分立

 ?、谂缮至?/P>

  (2)公司分立的程序

  與合并基本一致。

  (3)公司分立債權債務的承擔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公司的增資與減資

  4、公司組織形式變更

  (三)公司的解散

  1、公司的解散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免于解散而存續

  3、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四)公司的清算

  1、清算組的成立

  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2、清算組的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清算組的職權、義務和責任

  (1)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①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谕ㄖ?、公告債權人;

  ③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芮謇U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芮謇韨鶛?、債務;

  ⑤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薮砉緟⑴c民事訴訟活動。

  (2)清算組的義務

  (3)清算組的責任

  4、股東、董事、控股股東在清算中的責任

  5、清算程序

  6、清算中公司破產的情形

  三、有限責任公司

  (一)設立條件

  1、股東條件

  (1)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2)50個以下股東,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3)允許設立1人公司。

  【提示】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

  2、財產條件

  (1)法定資本

 ?、儆邢挢熑喂咀再Y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谝蝗擞邢挢熑喂镜淖再Y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③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提示】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2)出資方式

  ①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谌w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3)出資比例和期限

  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提示】

  第一,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的適用,要注意首先必須滿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條件,即在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人民幣3萬元的前提下,才可以考慮按照不低于20%的標準確定首次出資額。

  第二,只要某一位或某幾位股東的首次出資額達到注冊資本的20%就符合法律規定,并不要求所有股東都達到注冊資本的20%。

  第三,對于股東分期繳付出資的,分幾次繳納、每次繳納多少等,公司章程應當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2年或者5年的期限,是法律關于股東分期繳納出資的最長期限的規定,公司章程不得有超出這一期限的約定。

  第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不允許分期繳付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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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章程條件

  (1)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2)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提示】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二)設立程序

  股東的出資繳付并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三)公司責任

  1、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2、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四)股東權利和義務

  1、股東權利

  (1)知情權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查閱股東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當公司拒絕提供查閱時,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分紅權和優先認股權

  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際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

  2、股東義務

  (1)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2)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2年新增內容)

 ?、賹⒊鲑Y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②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③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④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萜渌唇浄ǘǔ绦驅⒊鲑Y抽回的行為。

  (3)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組織機構

  (詳細掌握:機構名稱、性質、設置、組成、職權、議事規則)

  1、股東會

  (1)性質――權力機構

  (2)設置――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3)組成――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4)職權

 ?、贈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②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③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軐徸h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輰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迣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⑦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鄬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釋竞喜ⅰ⒎至?、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⑩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議事規則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倥R時會議的召開的情形

  a.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b.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c.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

  ②首次會議召開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職權。

 ?、垡话銜h的召開

  以后的股東會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④特殊會議的召開

  a.監事會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b.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莨蓶|會一般事項的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⑥股東會特別事項的決議

  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變更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6)其他規定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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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董事會

  (1)性質――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2)設置――股東人數少、公司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

  (3)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依法不設董事會的除外),其成員為3人―l3人。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4)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5)職權

  ①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趫绦泄蓶|會的決議;

  ③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苤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葜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⑥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咧朴喒竞喜?、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鄾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⑨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庵贫ü镜幕竟芾碇贫?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6)議事規則

 ?、贂h召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诒頉Q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3、監事會

  (1)性質――公司的監督機構。

  (2)設置――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l至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3)組成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4)任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5)職權

 ?、贆z查公司財務;

 ?、趯Χ隆⒏呒壒芾砣藛T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郛敹隆⒏呒壒芾砣藛T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⑤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抟勒铡豆痉ā返囊幎?,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吖菊鲁桃幎ǖ钠渌殭唷?/P>

  (6)議事規則

 ?、贂h召開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l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②議事方式及表決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7)其他規定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2、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3、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八)股權轉讓

  1、股東之間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它股東征求同意,其它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它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它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3、人民法院依法強制轉讓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它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它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4、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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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份有限公司

  (一)設立方式

  1、發起設立

  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發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發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東都是設立公司的發起人。

  2、募集設立

  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設立時,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人不僅有發起人,而且還有發起人以外的人。

  (二)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發起人應當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2)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貨幣出資金額、出資繳付等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相同;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

  (3)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即應一次性繳納出資,不允許分期繳納出資;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的住所。

  (三)設立程序

  1、發起設立的程序

  (1)認足股份

  發起人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

  (2)繳納出資

  (3)選舉公司機構

  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

  (4)申請設立登記

  一旦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予以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即告成立。

  2、募集設立的程序

  (1)認購股份

  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提示】

  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是指所有發起人認購股份的總額,而不是某一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

  (2)公開募股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

  (3)創立大會

  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發起人應當在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l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的職權: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通過公司章程:選舉董事會成員;選舉監事會成員;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上述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提示】

  不同于股東大會的職權。

  (4)其他規定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或創立大會作出不設立公司決議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上述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組織機構

  (掌握的要點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特別注意上市公司的特別規定)

  1、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兩種。

  (1)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①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③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芏聲J為必要時;

 ?、荼O事會提議召開時。

  (2)召開會議通知時間

 ?、僬匍_股東大會,應當提前20日通知各股東;

  ②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郯l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3)股東大會的召開

 ?、僖话阏偌鞒?/P>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诒O事會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③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東的提案權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股東大會的決議

 ?、倨胀ㄊ马棧航洺鱿瘯h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谔貏e事項: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特別事項包括: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變更公司形式。

  (6)其他規定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2、董事會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非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

  【提示】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13人組成。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職工代表。

  (2)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3)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4)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5)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的情形:

 ?、俅?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3以上董事提議;

 ?、郾O事會提議。

  (6)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1/2)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7)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1/2)通過。

  (8)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9)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10)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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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經理

  4、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

  (五)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票上市的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l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2、上市程序

  3、暫停與終止股票上市

  (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俟竟杀究傤~、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酃居兄卮筮`法行為;

  ④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⑤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俟竟杀究傤~、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酃咀罱?年連續虧損,在其后1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葑C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4、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1)增加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

  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

  (3)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權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4)關聯董事回避制度

  【舉例】

  王某 甲股東

  A公司董事會成員 李某 乙股東

  趙某 丙股東

  孫某

  張某

  董事會討論公司與甲股東的交易,為關聯交易,王某為關聯關系董事

  ①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②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提示】這里的“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是全體董事的過半數。

  法律依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鄢鱿聲臒o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5)信息公開制度

  (六)股份發行與轉讓

  1、股份與股票

  股份是指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按相同的金額或比例劃分為相等的份額。股份作為代表公司資本的一部分,是公司資本的最小劃分單位。

  股票是指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是股份的表現形式。

  2、股票的種類

  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

  無記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不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股票。

  3、新股發行條件

  (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3)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沒有虛假記載;

  (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5)若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則不受前款第(2)項限制。

  4、新股發行程序

  5、股份轉讓

  (1)轉讓方式及場所

 ?、儆浢善保罕硶D讓。

 ?、跓o記名股票:交付后發生轉讓的效力。

 ?、墼谝婪ㄔO立的證券交易所或按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轉讓限制

 ?、侔l起人股份的轉讓

  a.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b.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诙隆⒈O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的轉讓

  a.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b.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c.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提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比較

事項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方式不同
只能以發起方式設立
發起設立;募集設立
股東人數限制
不同
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
發起人數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出資證明形式
不同
以紙面記名方式的出資證明書為出資證明
以股票為出資證明,既可以采取記名方式,也可以采取無記名方式
股權轉讓方式
不同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除法律限制外,股票可以自由轉讓。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票時,其他股東無優先購買權
注冊資本
最低限額不同
一般規定:
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為10萬元
一般規定:
500萬元
組織機構不同
董事會、監事會并非必設機構
董事會、監事會為必設機構
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程度
不同
兩權分離程度較底,其股東往往通過出任經營職務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決定公司事務
兩權分離程度較高,法律對其規定了較多的強制性義務
信息披露義務
不同
無限制
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等要依法進行公開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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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其他有關制度

  (一)公司資本制度

  【提示】

  公司資本是公司人格獨立的物質基礎。公司資本原則則是實現公司法人人格獨立的法律保證。

  1、資本的形式可以表現為注冊資本、授權資本、認繳資本(發行資本)、待繳資本、實繳資本。

  公司資本原則: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資本不變原則。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登記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創立大會決議不設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3、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1)項至第(3)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1)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2)項、第(4)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3)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二)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積金制度

  1、提取

  法定公積金按照公司稅后利潤的10% 提取,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 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

  2、用途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三)公司債券制度

  1、公司債券的概念和特征

  (1)公司債券的概念

  公司債券是公司依法條件和程序發行的,約定到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2)公司債券的特征

 ?、偈且环N有價證券;

 ?、谑怯泄景l行的;

  ③是通過發行得以實現的;

  ④是需要還本付息的;

 ?、菥哂幸欢ǖ钠谙?

  ⑥債券的期限和還本付息條件是實現約定的。

  2、公司債券的種類(2012年新增)

  (1)記名債券

  (2)無記名債券

  (3)轉換公司債券

  (4)有擔保債券

  (5)無擔保債券

  (6)可交換的公司債券

  (7)附認股條件的公司債券

  3、發行主體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發行條件

  《證券法》的規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規定:

  (1)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4)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5)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6)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5、再次發行的限制

  《證券法》的規定: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3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債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

  《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規定:

  (1) 最近36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2)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4)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條件

  (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l年以上;

  (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3)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7、公司債券的發行要求

  申請發行公司債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經核準后,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申請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核準的用途,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8、公司債券的發行程序

  申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公司董事會制定方案,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對下列事項做出決議:

  (1)發行債券的數量;

  (2)向公司股東配售的安排;

  (3)債券期限;

  (4)募集資金的用途;

  (5)決議的有效期;

  (6)對董事會的授權事項;

  (7)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募集說明書和發行申請文件。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上簽字,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聲明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保薦人應當對債券募集說明書的內容進行盡職調查,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債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律師及其所在機構,應當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出具文件,并聲明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債券募集說明書所引用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應當由有資格的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并由至少兩名有從業資格的人員簽署。債券募集說明書所引用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并由至少兩名經辦律師簽署。

  9、公司債券的轉讓

  (1)記名債券

  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公司債券存根簿,以備公司存查。

  (2)無記名債券

  無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由債券持有人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受讓人一經持有該債券,即成為公司的債權人。

  (3)可轉債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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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它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它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提示】有關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一般情況下,公司的法人人格是獨立的,表現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公司股東的責任也是獨立的,體現為股東以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法人人格的獨立源于其有獨立財產,所以公司法理論強調公司資本的重要性,建議結合公司資本三原則學習理解。)

  但是公司的法人獨立責任不是絕對的,股東的有限責任也不是絕對的。特定情況下(指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轉移公司資產,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合法權益時),法律對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采取否認態度,上述特定情況下,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五)公司董事、經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義務責任

  1、任職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的義務

  (1)共同義務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2)特定義務

 ?、倥灿霉举Y金;

  ②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圻`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苓`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⑤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藿邮芩伺c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呱米耘豆久孛?

  ⑧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公司董事、高管違法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六)股東訴訟

  1、公司決議瑕疵的訴訟

  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據此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2、股東直接訴訟 (為股東個人利益提起的訴訟)

  3、股東代位訴訟 (為全體股東和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訴訟。也稱為股東代表訴訟)。

  (1)先訴請求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代位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上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示】

  第一,注意內部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失提起訴訟的條件和程序

  1、董事、高管行為損害公司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高管違法,找監事會或者監事。股東資格有限公司無限制;股份公司必須是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2、監事行為損害公司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違法,找董事會。股東資格同上)

  3、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監事均不履行職責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起訴到法院。不可以公司的名義起訴)

  第二,外人給公司造成損失提起訴訟的條件和程序

  他人行為造成公司損失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董事會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解散公司的訴訟

  (1)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情形。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

  ①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②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似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④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2)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管轄。

  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4)訴訟保全。

  (5)訴訟其他當事人。

  (6)審理。

  【單選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  )通過。

  A.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的

  B.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股東

  C.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

  D.全體股東

  【答案】 A

  【解析】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單選題】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在程序上應由( )擬訂公司變更方案。

  A.股東會

  B.全體股東

  C.董事會

  D.全體董事、監事

  【答案】C

  【解析】擬訂公司變更方案屬于董事會的職權。

  【單選題】下列關于國有獨資公司組織機構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是( )。

  A.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B.國有獨資公司必須設1名董事長和1名副董事長

  C.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D.國有獨資公司監事由董事長任命

  【答案】A

  【解析】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單選題】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  )通過。

  A.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

  B.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股東

  C.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

  D.全體股東

  【答案】 C

  【解析】根據規定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這點與有限責任公司規定不同)

  【綜合分析題】朝暉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設立方式2005年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000萬元,公司章程規定每年的4月1日召開股東大會年會。

  2009年因公司董事會經營決策失誤,造成公司嚴重虧損。2010年初,部分公司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并要求查閱財務賬冊遭到拒絕。2010年股東大會召開時,在股東們的強烈要求,公司提供了財務報表。在會議期間,大會對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但是未獲通過。鑒于上一年公司經營嚴重虧損,部分股東認為公司繼續存續會使他們的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于是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出現( )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A.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B.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2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C.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D.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的1/3時

  (2)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必須經( )。

  A.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B.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C.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D.代表1/2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 )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A.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

  B.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

  C.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

  D.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

  (4)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雖未達到破產的界限,但是繼續維持會使股東利益受到更大的損失。通過其它途徑不能解決的,(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A.公司監事會

  B.公司董事會

  C.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D.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

  (5)如果人民法院決定解散,應在( )日內成立由( )組成的清算組。

  A.15日,董事

  B.30日,人民法院指定的中介機構

  C.15日,股東

  D.15日,股東大會確定的人選

  【答案】(1)AC(2)B(3)C(4)D(5)AD

  【解析】

  (1)根據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①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AC選項符合法律規定,BD選項不符合法律規定。

  (2)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屬于特別決議。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而對一般決議的表決,是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ACD選項錯誤,B正確。

  (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C選項正確。D選項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

  (4)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雖未達到破產的界限,但是繼續維持會有損股東利益,通過其它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D選項正確。

  (5)根據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AD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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