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稅《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第一篇第三章(3)


第三節 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管轄及適用
一、行政處罰實施主體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行政機關
2、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3、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4、必須在法定的范圍內實施。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三)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1、受委托的組織必須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并對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后果由委托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2、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一)管轄
1、一般管轄:行為發生地
2、海關:發生地、發現地 (可以選擇)
3、爭議:指定管轄
4、犯罪:移送管轄(P57)
(二)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和方式
【多選題】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不予處罰的情形有( )。
A.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B.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C.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D.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
E.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答案】CDE
【解析】根據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追訴期)
1、一般規定――2年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為2年,在違法行為發生后2年內未被行政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別規定
(1)《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法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3、起算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4、持續計算
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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