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務代理實務》預習資料:第二章(10)


第三節 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稅務機關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掌握)
(一)稅務機關的權利:
1.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權,稅收規章的制定權。
2.稅收管理權
3.稅款征收權
(1)依法計征權
(2)核定稅款權
(3)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權
(4)追征稅款權
【特別提示】:
A、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B、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技術錯誤等原因,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和滯納金。特殊情況(指累計欠稅達到10萬元),可以延長到5年。
滯納金的計算: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C、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4.批準稅收減、免、退、延期繳納稅款權。最長3個月。省級稅務局批準
5稅務檢查權
6.處罰權
7.其他
(二)稅務機關的義務和責任(了解)
【補充例題•單選題】(2006年)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 )。
A.5年
B.7年
C.10年
D.無限期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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