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稅務代理實務 預習指導:第八章(33)


七、教材218-220頁相關考點提示$lesson$
3.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未滿一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實際在中國天數/當月天數
如果取得的是日工資,那應該換算成月工資,以計算應納稅額。
[例8-4]某外籍華人擔任我國境內一家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總監,每月工資由該企業支付15000元,由外方公司支付5000美元(折合人民幣40000元),該個人2008年度1~6月在我國境內工作,其余時間在境外履行職務。根據規定,其2008年度在我國的納稅義務確定為:
【答案】
(1)由于其系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因此,根據規定,該人員于2008年1月l日起至12月31日在華任職期間,由該企業支付的15000元工資薪金所得,應按月依照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由于其2008年度來華工作時間未超過183天,根據稅收協定的規定,其由外方公司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在我國可免予申報納稅(如果該個人屬于與我國未簽訂稅收協定國家的居民,則其由境外公司按每月5000美元標準支付的工資薪金,屬于在我國境內180天工作期間取得的部分,應與我國境內企業每月支付的l5000元工資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8年度該人員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1)若該人員屬于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國家的居民
月薪應納稅所得=15000+40000-4800=50200(元)
考點提示:
以下工作人員在2000的基礎上,可以再扣2800元的附加減除費用(即合計可扣除4800元):
(1)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2)應聘在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老師;
(3)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任職期間應納稅額=[(50200×30%-3375)×15000/(15000+40000)] ×6+[(15000-4800)×20%-375]×6=29110.91(元)
(2)若該人員屬于與我國未簽訂稅收協定國家的居民
月薪應納稅所得=15000+40000-4800=50200(元)
任職期間應納稅額=(50200×30%-3375)×6+[(15000-4800)×20%-375]×6=80100(元)
4.境外所得的已納稅款的扣除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例8-5]王某2009年1月至12月從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收入30000元,從A國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收入8000元,已按A國稅法規定繳納了個人所得稅1400元,則王某2009年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1)月工資收入=30000/12=2500(元)
(2)月應納稅額=(2500-2000)*10%-25=25(元)
(3)A國收入按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8000*(1-20%)*20%=1280元
該納稅人在A國實際繳納的稅款超出了抵扣限額,只能在抵扣限額內抵扣1280元。剩余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納稅年度的A國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
(4)應納所得稅額合計=25*1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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