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稅考試《稅法二》輔導:第五章(4)


第三節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lesson$
大綱:
(一)掌握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設計的指導思想;計稅依據的形式。
(二)掌握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房產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適用稅率
其中:房產計稅余值=房產原值×(1-原值減除比例)
計稅方法 |
計稅依據 |
稅 率 |
稅額計算公式 |
從價計征 |
房產計稅余值 |
1.2% |
全年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
從租計征 |
房屋租金 |
12%(個人為4%) |
全年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個人為4%) |
例:某企業的經營用房原值為5000萬元,按照當地規定允許減除30%后余值計稅,適用稅率為1.2%.請計算其應納房產稅稅額。
應納稅額=5000×(1-30%)×1.2%=42(萬元)
例:某企業的經營用房原值為5000萬元,當年出租全年租金收入200萬元,適用稅率為1.2%.請計算其應納房產稅稅額。
應納稅額=200×12%=24(萬元)
一、計稅依據――按計稅余值計稅和按租金收入計稅兩種。
1.對經營自用的房屋,以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
所謂計稅余值,是指依照稅法規定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的損耗價值以后的余額。其中:
(1)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
(2)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
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帳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例:某國有企業坐落在某市郊區,其生產經營用房,會計賬簿記載房產原值4900萬元(不包括中央空調),中央空調100萬元。計算該企業當年應納房產稅。
解答:
全年應納稅額=5 000×(1-30%)×1.2%=42(萬元)
(3)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分段計算)
(4)更換房屋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例如:房屋價值1000萬的中央空調價值200萬元,壞了,換成新的中央空調價值400萬元。房產原值=1000-200+400=120萬元。
該房屋的中央空調出風口的鐵秕子壞了價值20元,需要經常更換,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房產原值仍為120萬元。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
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6)在確定計稅余值時,房產原值的具體減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這樣規定,既有利于各地區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地確定計稅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稅收負擔,簡化計算手續,提高征管效率。
如果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原值,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
2.對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房產的租金收入,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產使用權取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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