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稅務代理實務 預習指導:第七章(23)


第三節 營業稅納稅申報代理實務$lesson$
2008年,國務院公布了修訂后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變化有:
(一)刪除了轉貸業務差額征稅的規定。
(二)明確了差額征稅的扣除規定:納稅人按照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三)將原來對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不征稅的規定改為免稅。
(四)納稅地點的內容及表述方式做了調整: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對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以及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土地所在地或者不動產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五)納稅申報期限延長至15日,并增加了按季申報的規定(指金融業)。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可自期滿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納稅期限的,可自期滿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六)授權財、稅主管部門可以對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另行規定。
在《稅代》考試中,營業稅常以選擇題,簡答題方式出題。
【營業稅計稅政策匯總】
營業稅的計算公式比較簡單: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這里的營業額包括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符合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相關的條件可參閱第一節增值稅中的提示)。
【注意】因為營業稅是價內稅,故價外費用計算營業稅時,不需要價稅分離,直接以價外費用乘以適用稅率即可。
一、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稅率:
1.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稅率為3%。
2.金融保險業、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稅率為5%。
3.娛樂業:5%~20%的幅度稅率。
(一)交通運輸業
①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其載運的旅客或貨物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②運輸企業從事聯運業務的營業額為其實際取得的營業額,即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給以后的承運者的運費、裝卸費、換裝費等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③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程租(完成某一特定航次運輸任務并收取租賃費的業務),期租(配備人員租給他人使用,收取租賃費,固定費用由船東負責),按交通運輸業計稅;
對航空企業從事濕租(配備人員租給他人使用,收取租賃費,固定費用由承租方承擔)按交通運輸業計稅;
自開票的物流勞務單位開展物流業務應按其收入性質分別核算,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提供其他勞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服務業發票。凡未按規定分別核算其應稅收入的,一律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對中國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對中國臺灣航運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繳納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從以后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年度內抵減不完的予以退稅。
(二)建筑安裝業
1.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原則性規定)
2.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
4. (財稅[2003]16號)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A、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對于其他建筑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
B、根據《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83號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適用于所有建筑安裝工程作業(包括一般工程和跨省工程)。
C、根據2009年開始執行的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的規定,除細則第7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D、細則第7條: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5.補充的知識點
①對中國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外提供建筑業務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
②建筑物的內、外裝修和裝飾的施工和安裝活動,車、船、飛機等的裝飾、裝潢活動屬于建筑業。
③納稅人按照客戶要求,為鉆井提供泥漿和工程技術服務的行為,應按提供泥漿工程勞務項目,照章征收營業稅。
④建筑安裝企業將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項目的純勞務部分分包給若干個施工企業,由該建筑安裝企業提供施工技術、施工材料并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勞務由施工企業的職工提供,施工企業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與該建筑安裝企業統一結算價款。按照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上述施工企業提供的施工勞務屬于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因此,對其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⑤納稅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納營業稅,但納稅人將自建房屋對外銷售,其自建行為應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再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包括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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