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稅輔導:抵押權(2)


四、抵押登記$lesson$
1、法定登記(強制登記)的抵押財產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提示:這些財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采取登記要件主義。抵押權自登記之時設立。
2、自愿登記的抵押財產包括: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其他可以抵押的財產,這些財產抵押采取登記對抗主義。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時設立;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五、抵押權的效力
1、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應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行抵押權的費用。
2、抵押權作為物權有優先效力,具體表現:
(1)重復抵押時,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未登記,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例題】同一財產向兩人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價款應當依照有關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清償。下列各項中,不符合《物權法》規定的是( )。
A、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
B、抵押權已登記且登記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C、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D、抵押權未登記的,按抵押合同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
答案:D
解析:根據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因此選項D的說法是錯誤的。
(2)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并存時,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的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3)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3、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效力。當抵押物滅失而使抵押人獲得賠償請求權時,此賠償請求權為原抵押物的對價,抵押權人的擔保物權可就此請求權而繼續存在。
4、抵押物的無償轉移,包括贈與、繼承和遺贈,對抵押權不產生影響。即抵押權對抵押物的受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具有追及效力。
5、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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