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稅輔導:抵押權(1)
更新時間:2011-10-08 10: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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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的意義和特征$lesson$
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以擔保債務清償為目的,不轉移占有地就自己的財產為債權人設定擔保物權的行為
二、抵押權的設定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為法定的要式合同。
三、抵押財產的范圍(重點)
1、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不得抵押的財產包括: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例題】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可以用于抵押擔保的財產有( )。
A、某農民自留地的土地的使用權
B、某學校校辦工廠的貨車
C、某醫院的醫療器械
D、某幼兒園小賣部的設備
E、某企業正在建造的廠房
答案:BDE
解析:選項A 是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和選項C是醫療衛生設施,都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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