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輔導:稅務行政復議資料(二)
更新時間:2011-09-01 1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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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1、一般管轄
(1)對各級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3)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稅務總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2、特殊管轄
對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1)對國稅局稅務所、各級國稅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主管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的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的,向委托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國稅局(稽查局、稅務所)與地稅局(稽查局、稅務所)、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調查的涉稅案件,應當根據各自的法定職權,經協商分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得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4)對國稅局(稽查局、稅務所)與地稅局(稽查局、稅務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5)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6)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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