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輔導:稅務行政復議資料(一)
一、稅務行政復議范圍和管轄
(一)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4、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2)不予抵扣稅款;(3)不予退還稅款;(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7、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8、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9、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蛘卟灰婪ù_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10、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11、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此處的規定不含規章)
提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規則》第八條第(一)款和第(六)款第1、2、3項內容包括:(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2)稅務機關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3)稅務機關不予抵扣稅款;(4)稅務機關不予退還稅款,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前置)。
解釋:稅務的技術性爭議,適用復議前置。常見的稅務爭議為主體、數額、方式等爭議,不包括處罰、強制、保全。
【例題1】納稅人對稅務機關( )的行為不服,可以不經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8年)
A、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B、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
C、不予抵扣稅款或者退還稅款
D、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E、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
答案:ADE
解析:本題考核稅務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適用。應當先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包括:(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2)稅務機關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3)稅務機關不予抵扣稅款;(4)稅務機關不予退還稅款。
【例題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 )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7年)
A、不予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B、不予審批減免稅
C、不予核準延期申報
D、不予抵扣稅款
E、不予退還稅款
答案:BDE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稅務案件的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復議前置的納稅爭議只有以下四種情形:(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2)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3)不予抵扣稅款;(4)不予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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