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輔導:稅務行政復議資料(三)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
1、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的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雖非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提示: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稅務行政復議,而被申請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稅務行政復議。
2、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例題】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的規定,提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主體( )。(2007年)
A、只能是納稅義務人或者扣繳義務人
B、可以是其權利直接被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第三人
C、可以是企業納稅人的財務人員
D、必須是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的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當事人。需要強調的是,雖非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3、申請人按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4、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
(二)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根據《規則》規定,對有下列7種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不予受理:
1、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2、超過法定的申請期限;
3、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行政復議對象;
4、已向其他法定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且被受理;
5、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
6、申請人就納稅發生爭議,沒有按規定繳清稅款、滯納金,并且沒有提供擔保或者擔保無效;(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的體現。)
7、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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