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學習指導:民法基礎(9)


第五節 時效和期間、期日
一、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即依法發生不受法律保護后果的時效。
(二)訴訟時效的特征
訴訟時效的特征有: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不消滅。
(1)以權利人不行使其權利的事實狀態為前提;
(2)怠于行使權利的狀態連續地經過一定期間;
(3)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4)訴訟時效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
提示: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三)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2年。
2、短期訴訟時效,時效期間不足2年的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長期訴訟時效,時效期間在2年至20年之間的訴訟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最長時效適用于當事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情形。
【例題】2004年12月3日,甲公司將其生產的已明示保質期的黃油賣給乙公司,乙公司驗收時因疏忽而未發現黃油已過保質期。2005年12月26日,乙公司在使用該黃油時,發現黃油已變質。一個月后,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于此案,下列關于訴訟時效和訴權問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8年)
A.甲公司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該案件已經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間,因此,乙公司的勝訴權喪失
B.乙公司可以該案件應適用20年最長時效為由主張實體權利
C.乙公司可以該案件應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為由主張實體權利
D.該案件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乙公司不得起訴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短期訴訟時效。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所以,本題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乙公司的勝訴權喪失。
【例題2】甲于2009年3月20日將小件包裹寄存乙處保管。3月22日,該包裹被盜。3月27日,甲取包裹時得知包裹被盜。甲要求乙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 )。
A.2011年3月27日
B.2011年3月22日
C.2010年3月27日
D.2010年3月22日
答案:C
解析:根據規定,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本題中,甲在2009年3月27日知道權利被侵害,因此訴訟時效期間為2009年3月27日-2010年3月27日。
2010年注冊稅務師成績查詢匯總 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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