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學習指導:民法基礎(8)


第四節 代 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如下的特征:(1)代理人代他人為法律行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種類
提示:再代理的特征:
①再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選任的;②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③再代理權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轉委托的。
【例題】再代理的特征是( )。(2005年)
A.再代理人是由被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選任的
B.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C.再代理權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
D.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名義選任的
E.再代理權是由原代理人轉委托的
答案:BDE
解析:本題考核再代理。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選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選任的。選項A說法錯誤。再代理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轉托的,代理權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限,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代理權。選項C說法錯誤。
三、代理權的行使
代理權行使的原則,主要為以下三項:在代理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權;不得濫用代理權。
四、代理關系的終止
代理關系終止的法定情形因代理的種類不同而有所不同:
1、委托代理(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例題:在代理與被代理人成立委托代理關系后,發生( )的情形時,委托代理自然終止。
A、代理人死亡
B、被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D、被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E、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解除委托
答案:ACE
解析:本題考核委托代理的終止情形。BD構成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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