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稅收相關法律》輔導:行政復議法(13)


【例題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 )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7年)
A、不予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B、不予審批減免稅
C、不予核準延期申報
D、不予抵扣稅款
E、不予退還稅款
答案:BDE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稅務案件的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復議前置的納稅爭議只有以下四種情形:(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2)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3)不予抵扣稅款;(4)不予退還稅款。
【例題3】納稅人對稅務機關( )不服,應當依法先繳清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方可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A、不予審批減免稅 B、不予抵扣稅款
C、不予退還稅款 D、不予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答案:ABC
解析:選項ABC屬于《規則》第八條第(六)款第1、2、3項行為。
(二)稅務行政復議受理(P86)
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根據《規則》規定,對有下列7種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不予受理:
1、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2、超過法定的申請期限;
3、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行政復議對象;
4、已向其他法定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且被受理;
5、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
6、申請人就納稅發生爭議,沒有按規定繳清稅款、滯納金,并且沒有提供擔保或者擔保無效;(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的體現。)
7、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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