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稅收相關法律》輔導:行政復議法(12)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P85)
1、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的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雖非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提示: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稅務行政復議,而被申請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稅務行政復議。
2、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例題】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的規定,提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主體( )。(2007年)
A、只能是納稅義務人或者扣繳義務人
B、可以是其權利直接被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第三人
C、可以是企業納稅人的財務人員
D、必須是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的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當事人。需要強調的是,雖非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規則》第八條第(一)款和第(六)款第1、2、3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提示:《規則》第八條第(一)款和第(六)款第1、2、3項內容包括:(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2)稅務機關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3)稅務機關不予抵扣稅款;(4)稅務機關不予退還稅款。
4、申請人按此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5、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保證人的資格、資信進行審查,對不具備法律規定資格,或者沒有能力保證的,有權拒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抵押人、出質人提供的抵押擔保、質押擔保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不予確認。
【例題1】納稅人對稅務機關( )的行為不服,可以不經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8年)
A、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B、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
C、不予抵扣稅款或者退還稅款
D、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E、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
答案:ADE
解析:本題考核稅務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適用。應當先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包括:(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2)稅務機關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3)稅務機關不予抵扣稅款;(4)稅務機關不予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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