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稅收相關法律》輔導:行政復議法(14)


四、行政復議審理中的證據(P86)
(一)證據的種類
行政復議的證據包括7類:①書證;②物證;③視聽資料;④證人證言;⑤當事人陳述;⑥鑒定結論;⑦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二)舉證責任
1、稅務行政復議程序實行舉證責任制度,基本原則是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2、《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1)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2)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3)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三)不得作為定案依據的材料:
1、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6、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7、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8、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五、稅務行政復議決定(P87)
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實或理由重新申請復議。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經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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