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稅《稅務相關法律》輔導:第八章(4)


三、公司的解散
(一)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l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P239詳解)。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二)公司免予解散而存續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四、公司的清算(2009年新增內容)
(一)清算組的成立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l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二)清算組的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三)清算組的職權、義務和責任
1、職權
(1)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2)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2、義務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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