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稅收相關法律第二章復習資料(二)


第二節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一、、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
中央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及于全國,而地方行政機關管轄范圍只及于相應地方行政區域。(一)中央行政機關
二、地方行政機關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行政主體。地方人民政府一般分為三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縣、自治縣、縣級市人民政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此外,我國地方行政機關還包括特別行政區政府,如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
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重點)
目前,我國的派出機關主要有三類: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行政公署;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區公所;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街道辦事處。此外,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管理委員會,也屬于派出機關。行政公署的職能機關也是行政主體,但區公所和街道辦事處內設立的辦事機構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三、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職位類別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08年新增)
1、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3、獲得工資報酬,享受?利、保險待遇;4、參加培訓;5、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6、提出申訴和控告;7、申請辭職;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2、曾被開除公職的;3、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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