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稅收相關法律第二章復習資料(一)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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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行政主體概述
一、行政主體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概括為:名、權、責)。
接受委托的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二、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
(一)行政職權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職權作為行政權的法律表現形式,除了具有權力的一般屬性,如強制性、命令性、執行性等以外,還具有以下特征:
1、公益性。2、優益性。3、支配性。4、不可自由處分性。
(二)行政職權的內容。(主要包括10類,注意記憶具體職權種類的具體表現,是考試的重點)
1、行政立法權。
我國憲法和法律將行政立法權賦予特定的行政機關行使,即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才擁有行政立法權。此外,經權力機關特別授權,某些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也擁有行政立法權,如汕頭市、珠海市等。
2、行政決策權。3、行政決定權。4、行政許可權。5、行政命令權。6、行政執行權。7、行政檢查權。8、行政強制權。9、行政處罰權。
10、行政司法權。
即行政主體作為第三人,在法定范圍內對一定的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進行裁判處理的權力,包括行政調解權、行政仲裁權、行政裁決權和行政復議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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