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稅務代理實務個人所得稅申報講義一
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1.工資、薪金所得應納所得稅的計算
工資薪金扣除額的新規定
從2006年1月1日起,每月工資薪金扣除的金額為1600元(或4000元)。
2.勞務報酬所得應納所得稅的計算
3.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未滿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例:加拿大某公司派某技術人員到我國某通訊公司安裝調試通訊設備,該外籍人員1-4月在華工作,其中4月份僅在我國居住15天。其工資由加拿大通訊設備公司支付,日薪折合人民幣2000元,4月份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多少?
月薪=2000×30天=60000元
應納稅額=[(60000-4000)×30%-3375]×15÷30=6712.5元
[例8-5]一外籍個人擔任我國境內一家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總監,每月工資由該企業支付15000元,由外方公司支付5000美元(折合人民幣40000元),該個人2006年度1~6月在我國境內工作,其余時間在境外履行職務。根據規定,其2006年度在我國的納稅義務確定為:
(1)由于其系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因此,根據規定,該人員于200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華任職期間,由該企業支付的15000元工資薪金所得,應按月依照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由于其2006年度來華工作時間未超過183天,根據稅收協定的規定,其由外方公司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在我國可免予申報納稅(如果該個人屬于與我國未簽訂稅收協定國家的居民,則其由境外公司按每月5000美元標準支付的工資薪金,凡屬于在我國境內180天工作期間取得的部分,應與我國境內企業每月支付的15000元工資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6年度該人員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1)若該人員屬于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國家的居民,則
月薪應納稅所得=15000+40000-4800=50200(元)
任職期間應納稅額=(50200×30%-3375)×15000/(15000+40000)×6=19120.91(元)
(2)若該人員屬于與我國未簽訂稅收協定國家的居民
境內工作期間月薪應納稅所得=(15000+40000)-4800=50200(元)
境內工作期間應納稅額=(50200×30%-3375)×6=70110(元)
境外工作期間月薪應納稅所得=15000-4800=10200(元)
境外工作期間應納稅額=(10200×20%-375)×6=9990(元)
任職期間應納稅額合計=70110+9990=8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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