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稅收相關法律行政訴訟復習資料六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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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不是每個行政訴訟案件的必經程序。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根據規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必須是有審判監督權的組織或專職人員,包括原審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對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2、必須具備法定理由。
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確有錯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1)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3)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的申訴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2年內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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