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稅收相關法律行政訴訟復習資料五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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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
(一)上訴及受理
當事人上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一是上訴必須針對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其中裁定只限于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異議的裁定。二是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必須是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如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后,當事人均提起上訴的,上訴各方均為上訴人。三是必須在法定上訴期內提出上訴。根據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四是上訴方式必須合法。即當事人必須以書面方式提起上訴,并按其他當事人或者訴訟代表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五是上訴必須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
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提出。
(二)上訴案件的審理
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必須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對事實清楚的上訴案件,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實行書面審理。但當事人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的,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的案件,則必須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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