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稅收相關法律行政訴訟復習資料四


(三)宣告判決
合議庭評議后,可以當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根據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1、維持判決。
2、撤銷判決。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撤銷判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因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而判決撤銷的,為避免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人民法院可以同時采取以下方式處理:①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②責令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③向被告和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④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建議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3、履行判決。
4、變更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被告行政處罰顯失公平,運用國家審判權直接予以改變的判決。人民法院作出變更判決時應遵循以下規則:法院審理行政處罰案件時不得變更具體行政行為,加重對原告的處罰,包括加重處罰幅度或增加處罰內容;對行政機關未處罰的相對人,法院不得判決直接給予處罰。
5、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但又不適宜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其他判決,因此作出否定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該判決適用下列情形:(1)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的理由不能成立;(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不適宜判決維持;(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變化需要變更或廢止的;(4)其他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情形。
6、確認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理,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違法的判決。對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1)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并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后,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后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此外,對于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在訴訟中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繼續審查被告的不作為是否合法。
(四)案件審理中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1、撤回起訴
2、缺席判決
3、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
4、財產保全與先予執行
5、合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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