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稅收相關法律復習資料行政訴訟概述二
09年稅收相關法律復習資料行政訴訟概述二
二、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
(一)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聯系
行政復議是一種具有行政與司法雙重性質的行政司法行為,即復議機關作為獨立于爭議雙方之外的第三者,是以準司法程序來審理特定的行政爭議案件的。行政訴訟屬于司法審查監督與司法救濟制度的范疇。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兩者的聯系主要表現在銜接方式上,有以下幾種:
1、選擇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間自由選擇,既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規定,行政相對人如選擇了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直接選擇了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則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2、選擇兼終局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由選擇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但選擇了行政復議后則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3、復議前置型。即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如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4、復議終局型。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申請復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且行政復議決定產生最終的法律效力。如《行政復議法》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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