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稅收相關法律資料行政訴訟的證據六
三、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一)被告的舉證責任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對被告舉證責任的進一步補充:
(1)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
(2)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3)原告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有利,被告無正當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
(二)舉證期限及不舉證的法律后果
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舉證期限,是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 (三)原告的舉證責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法定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原告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原告在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將不予采納。
【例題】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 )。
A、在起訴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
B、被告認為原告的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C、原告應當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成立并合法有效
D、原告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證據交換之日提供證據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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