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稅(稅法二)土地使用稅復習資料四


第四節 減免稅優惠
一、基本規定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特殊規定(34項)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銜接
為避免對一塊土地同時征收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稅法規定,凡是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稅;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應從批準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三)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的用地
(六)城鎮內的集貿市場用地
(七)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八)關閉、撤銷的企業占地
企業關閉、撤銷后,其占地未作其他用途,可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如果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或企業重新用于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九)搬遷企業的用地
(十)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
(十二)企業的綠化用地
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例題、.某生產企業坐落在某縣城,經有關行政部門核定2002年廠區內占用土地面積共計15000平方米,其中幼兒園占地1000平方米、子弟學 校占地1500平方米、綠化占地2000平方米,該地每平方米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3元。該企業2002年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元。
A.31500 B.37500
C.42000 D.45000
答案:B
解析:企業辦的學校、幼兒園用地,能與企業其他地分開的,免征土地使用稅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15000-1000-1500)×3=37500
(二十六)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土地
(二十九)高校后勤經濟實體自用的土地
(三十)供熱企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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