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稅收相關法律復習資料行政復議程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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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稅收相關法律復習資料行政復議程序(3)
三、行政復議中止和終止(2008新增)
根據貫徹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實踐的要求,《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首次系統明確地規定了行政復議中止和行政復議終止程序制度。
(一)行政復議中止
行政復議中止,是指在復議進行過程中,復議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暫時停止。當中止復議的情況消除后,再恢復復議程序,中止前已進行的復議行為仍然有效。
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事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
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7、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二)行政復議終止
行政復議終止,是指在復議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不能繼續或者繼續進行毫無意義情況下,結束正在進行的復議程序。
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5、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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