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稅收相關法律復習資料行政復議程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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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稅收相關法律復習資料行政復議程序(2)
二、行政復議的審理
行政復議的審理,是行政復議機關對受理的行政爭議案件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最終作出復議決定的過程,是行政復議程序的核心。
(一)審理期限
審理期限,是指行政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到作出復議裁決為止的期限。根據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
根據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根據規定,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行政復議期間專門事項鑒定所用時間以及現場勘驗所用時間均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二)審理依據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指定的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三)審理方式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
(四)審理中的其他有關問題(難點、重點)
1、復議申請的撤回。
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2、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根據規定,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根據規定,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3、證據的收集。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4、行政復議人員在審理期限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規定,行政復議人員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詢問。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被調查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行政復議人員的工作,不得拒絕和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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