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第四章(3)
第二節 所有權
一、所有權概述
(一)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1、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的特征:①所有權具有自權性。②所有權具有完全性。③所有權具有歸一性或整體性。④所有權具有恒久性或永久性。⑤所有權具有彈力性。
2、所有權包括四項權能:占有權能、使用權能、收益權能和處分權能。處分權能被認為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
(二)《物權法》中規定的所有權的類型
1、國家所有權。 2、集體所有權。 3、私人所有權。
【例題】我國《物權法》中規定的所有權有( )。(2008年)
A.國家所有權
B.集體所有權
C.個人所有權
D.私人所有權
E.法人所有權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物權法》規定的所有權類型。《物權法》中規定的所有權的類型:(1)國家所有權;(2)集體所有權;(3)私人所有權。
二、所有權取得和消滅
(一)所有權的取得
1、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依是否以他人所有權為前提劃分為兩類:(1)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而是基于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包括先占、生產、收益孳息、添附、無主物和罰沒物的法定歸屬、動產的善意取得、沒收等方式;(2)繼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為。
2、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雙方法律行為。如基于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而為的變更“登記”;單方法律行為,如受遺贈。(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繼承,包括遺矚繼承和法定繼承(繼受取得);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圍海造田、樹木的栽種;法院判決、強制執行以及公用征收、沒收等行政行為。
3、動產所有權的取得:(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雙方法律行為,如基于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而為的“交付”;單方法律行為,如受遺贈。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繼承,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公用征收、沒收、罰款。收取孳息,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孳息所有權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提示1: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的歸屬,《物權法》規定,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的歸屬,《物權法》規定,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我國《繼承法》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則歸集體組織所有。
提示2: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因相互混雜或交融,難以識別或識別于經濟不不合理,從而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法律事實,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價值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要權。若原物價值相當,則發生共有。
提示3:加工,是指對他人之物加以制作或改造,使之成為具有更高價值之物,因而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法律事實。加工物所有權的歸屬,依加工所生成的新價值是否大于原物價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則,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適用條件為:一是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是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提示:我國《物權法》排除遺失物的善意取得。
(二)所有權的消滅
所有權的消滅,是指所有權與特定主體相分離的事實。包括絕對消滅和相對消滅兩種情況。①絕對消滅。②相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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