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6月15日起,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部分產品(第二批)關稅減讓
更新時間:2024-06-03 09:05:37
來源: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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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4年5月31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fā)布關于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部分產品(第二批)關稅減讓的公告,自2024年6月15日起,對原產于臺灣地區(qū)的潤滑油基礎油等134個稅目進口產品,中止適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協定稅率,按現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024年5月31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fā)布關于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部分產品(第二批)關稅減讓的公告,自2024年6月15日起,對原產于臺灣地區(qū)的潤滑油基礎油等134個稅目進口產品,中止適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協定稅率,按現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官方通知詳情如下:
臺灣地區(qū)單方面對大陸產品出口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違反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規(guī)定。2023年12月21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fā)布稅委會公告2023年第9號,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部分產品關稅減讓,但臺灣地區(qū)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取消對大陸的貿易限制。
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按規(guī)定和程序決定進一步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部分產品關稅減讓。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24年6月15日起,對原產于臺灣地區(qū)的附件所列潤滑油基礎油等134個稅目進口產品,中止適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協定稅率,按現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附件: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關稅減讓產品(第二批)清單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24年5月30日
附件: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關稅減讓產品(第二批)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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