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考點:債的消滅


【摘要】2017年稅務師考試時間于11月11日至12日舉行,環球網校小編為了讓考生更好掌握考點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考點:債的消滅”以下內容分享債法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對待,掌握債的必考知識點。
債的消滅
1、引起債消滅的原因有:(環球網校提供債的消滅)
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
2、法定抵銷
(1)雙方互存債權和債務;
(2)雙方的債務內容屬于同一種類、品質相同;
(3)雙方的債務都已屆滿履行期;
(4)雙方的給付義務能夠抵銷。
【提示】抵銷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條件和期限。抵銷屬于處分債權的行為,抵銷人應當有行為能力。合意抵銷不受法定抵銷構成要件的約定。
3、提存
(1)適用于提存的情形
①債權人遲延受領;
②債權人下落不明;
③債權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又沒有繼承人或監護人;
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因債權人的原因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客觀情況)。
(2)提存的效力
①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
②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生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
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承擔。
(3)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4、免除
免除是單方行為,屬于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為,行為人應當有行為能力。
5、混同
(1)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一人;
(2)債權與債務歸屬于一人;
(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于一人。
【提示】企業合并、繼承等皆可發生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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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1、在債法理論中,債的移轉形式包括( )。
A.債權讓與
B.債的清償
C.債的混同
D.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
E.債務承擔
【答案】ADE
【解析】選項BC屬于債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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