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考點:債的發生原因


【摘要】2017年稅務師考試時間于11月11日至12日舉行,環球網校小編為了讓考生更好掌握考點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考點:債的發生原因”以下內容分享債法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對待,掌握債的必考知識點。
債的發生原因
1、合同(環球網校提供債的發生原因)
2、締約上的過失
(1)締約上的過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締約一方所具有的、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并因此使對方遭受損害的過失。
因締約過失而引起的債具有以下特點:
①締約過失發生于合同訂立過程中;
②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過失;
③締約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
④締約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
(2)合同法關于締約過失的規定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③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④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3、單獨行為
單獨行為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如懸賞廣告。
4、侵權行為
5、無因管理
(1)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2)因無因管理而引起的債具有如下特點:
①由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引起;
②被管理的事務,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
③屬于法定之債。
(3)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返還因無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而本人則負有返還必要費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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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當得利
(1)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致使他人受損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發生后,即在得利人與受損人之間依法發生以不當利益返還為內容的債權債務關系。
(2)因不當得利而引起的債具有以下特點:
①由一方當事人取得不當利益的事實而引起;
②屬于法定之債,直接基于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不當得利屬于一種事實,而非法律行為,故不以當事人的意思為根據)。
(3)不當得利的發生原因
①不當得利可以因給付而發生:給付欠缺給付目的即構成不當得利,如非債清償。但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的給付、債務清償期屆至前的給付、明知無債務的給付、不法原因的給付不適用不當得利。
②不當得利還可因受益人的行為、受損人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自然事件等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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