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第三章金銀首飾消費稅計稅規則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球網校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第三章金銀首飾消費稅計稅規則”以下內容分享消費稅的相關知識點,具體稅法一金銀首飾消費稅計稅規則知識點如下,希望對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有所幫助。
金銀首飾消費稅計稅規則
一、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環球網校提供金銀首飾消費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規定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也是納稅人。
二、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
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
三、應稅與非應稅的劃分
經營單位兼營生產、加工、批發、零售業務的,應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劃分不清的,一律視同零售征收消費稅。
四、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為5%。
五、金銀首飾消費稅計稅依據
(1)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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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4)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5)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應按納稅人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為生產企業時,公式中的“購進原價”為生產成本,公式中的“利潤率”一律定為6%。
(6)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節后,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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