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第三章包裝物押金的處理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球網校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第三章包裝物押金的處理”以下內容分享增值稅的相關知識點,具體稅法一包裝物押金的處理知識點如下,希望對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有所幫助。
包裝物押金的處理
計稅方式
1、直接并入銷售額計稅
包裝物狀態:
①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②包裝物的租金
③對酒類(除啤酒、黃酒)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2、逾期并入銷售額計稅
對收取押金(酒類產品以外)的包裝物,未到期押金不計稅。
但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12個月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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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物 |
計稅規定 |
|
酒以外的應稅消費品 |
收取押金不納增消兩稅 沒收押金換算計增消兩稅 |
|
酒 |
啤酒、黃酒 |
收取押金不納增消兩稅 沒收押金換算計增一稅 |
啤酒黃酒以外的酒 |
收取押金納增消兩稅 沒收押金不重復計增消兩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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