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第二章具體的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球網校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第二章具體的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以下內容分享第二章稅務管理概述的相關知識點,具體稅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知識點如下,希望對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有所幫助。
具體的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
一、工資、薪金支出(環球網校提供具體的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
【解釋】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三項經費和五險一金。(三項經費的計提基數)
“合理的工資薪金”,確定合理性原則。
企業稅前扣除項目的工資薪金支出,應該是企業已經實際支付給其職工的金額,不是應該支付的職工薪酬。
【解釋】如何判定工資薪金的“合理性”
注意: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解釋】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和三項經費的結合)
結合職工福利費的具體五項內容。
稅法上的“臨時工”
二、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解釋1】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范圍:
1.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2. 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臨時工屬于職工福利費的)
3. 職工困難補助,幫扶基金
4.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5. 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
【解釋2】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核算,沒有單獨設置的,稅務機關責令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逾期仍未改的,可對其進行核定。
【解釋3】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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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會保險費
(1)按照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五險一金”,準予扣除。
(2)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5%比例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費準予扣除。
【解釋】保險費稅前扣除的原則
企業發生的保險費支出,一般的原則是基本社會保險允許扣除,補充社會保險按比例扣除,商業保險不得扣除(特殊規定除外);還有個原則是財產保險允許扣除,人身保險一般不得扣除(特殊工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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