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合伙事務執行


合伙事務執行
1、(環球網校提供合伙事務執行)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具有平等的管理權、經營權、表決權、監督權和代表權。
2、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1)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不得代表合伙企業),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2)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3)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5)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3、重大事項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3)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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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1、趙、錢、孫、李設立一家普通合伙企業。經全體合伙人會議決定,委托趙與錢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是( )。
A.孫、李仍享有執行合伙事務的權限
B.孫、李有權監督趙、錢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C.如趙單獨執行某一合伙事務,錢可以對趙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
D.如趙執行事務違反合伙協議,孫、李、錢有權決定撤銷對趙的委托
【答案】A
【解析】(1)選項A: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2)選項B: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3)選項C: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4)選項D: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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