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合伙企業財產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球網校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合伙企業財產”以下內容分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相關知識點,具體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知識點如下,希望對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有所幫助。
合伙企業財產
1、財產份額的轉讓(環球網校提供合伙企業財產)
(1)對內
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2)對外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出質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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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1、根據《合伙企業法》,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之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 )同意。
A.所有其他合伙人
B.1/3以上合伙人
C.2/3以上合伙人
D.半數以上合伙人
【答案】A
【解析】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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