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考試答疑:如何正確理解破產和解散?


問題:如何正確理解破產和解散?
解答:
公司破產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停止其生產經營活動并經過清算,最后消滅其法律主體資格的法律行為。
破產是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必須走的法律程序,而解散,只要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且不符合破產的要件,就可以解散。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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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1、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對股東因下列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有( )。
A.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受到損害
B.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且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C.公司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
D.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E.公司董事之間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正確答案】BE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公司解散訴訟。(1)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經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選項A、C、D正確。(2)選項B、E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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