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債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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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效力
1.債權的效力
(1)完全債權(普通債權)的效力
完全債權,是指涵蓋債權一切可能權能的債權。不完全債權,是指債權欠缺某一權能的債權(如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①債權的請求權:債權人依債權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②債權的救濟性請求權: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使債權受到損害時,債權人可自力救濟或者借助公權力(如起訴)救濟受損害的債權。
(2)債權的給付受領與保有權:債權人受領債務人履行的債務,并因此取得的利益有永久保持力。
(3)債權的處分權:債權人可依據(jù)其意愿處分自己的債權,如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轉讓債權,或在債權之上設立質權等。
(4)債權的保全權(代位權和撤銷權):債權人為了確保其債權獲得清償,依法取得防止債務人責任財產(chǎn)減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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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債權的效力排除
(1)訴訟時效屆滿的債權。
(2)債權人受領遲延的債權。這類債權發(fā)生請求力減損的效力,債權人應承擔因受領遲延所產(chǎn)生的后果。
(3)自然債務。它是指不發(fā)生法律意義的債務,該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法律不承認此類債務的效力,任其自生自滅(如賭債、媒人介紹費)。如果當事人自愿履行,不能以債務不存在為由請求返還。
(4)當事人約定不得讓與的債權。此時,債權的處分權受到限制。
3.債務的效力
(1)給付義務
①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
②第一次義務與第二次義務
第一次義務(又稱原給付義務),是指債原本存在的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第二次義務,是指當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因特定事由發(fā)生變化而產(chǎn)生的義務。例如,合同解除產(chǎn)生的恢復原狀的義務。
③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是指在債的關系發(fā)展中,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產(chǎn)生的義務。
④前合同義務與后合同義務
前合同義務,是指訂立合同時的義務;后合同義務,是指合同消滅后合同當事人負有的義務。
(2)給付義務的違反
①給付不能(履行不能)
②給付遲延(遲延履行)
③給付拒絕
④不完全給付(給付不當),包括瑕疵給付(不適當履行)和加害給付(因瑕疵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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