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代位權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代位權”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稅務師考試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代位權的具體內容如下:
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1.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解釋1】所謂“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解釋2】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憮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債權人的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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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位權的效力
(1)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范圍。
(3)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4.稅收代位權
稅收代位權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時,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稅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
【例題1·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
A.可以采取私力救濟方式
B.必須通過訴訟方式
C.可以通過申請支付令方式
D.可以通過仲裁方式
【答案】B
【解析】《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有關代位權、撤銷權的規定均表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應當通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例題2·多選題】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下列權利中,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有(
)。
A.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
B.貸款給付請求權
C.扶養費請求權
D.租金給付請求權
E.運費給付請求權
【答案】BDE
【解析】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不可以行使代位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選項C)、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選項A)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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