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老妇人XXXX-天天做天天爱天天爽综合网-97SE亚洲国产综合在线-国产乱子伦精品无码专区

當前位置: 首頁 > 臨床執業醫師 > 臨床執業醫師行業動態 > 醫療事故罪的前世今生

醫療事故罪的前世今生

更新時間:2015-03-03 08:41:5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臨床執業醫師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地區

獲取驗證 立即預約

請填寫圖片驗證碼后獲取短信驗證碼

看不清楚,換張圖片

免費獲取短信驗證碼

摘要 福建首例醫療事故案備受醫療業內外關注,而對于醫療事故罪的認定一直是法律上的飽受爭議的難點

  福建首例醫療事故案備受醫療業內外關注,而對于醫療事故罪的認定一直是法律上的飽受爭議的難點,一方面法律為了維護患者的生命健康權益,要對違反相關醫療職責及規定的醫生予以懲戒,另一方面,醫療是一個專業性極強,可變性極大的專業,對于醫生在醫療事故中該負怎樣的責任,要清晰準確地認定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更何況我國醫生原本就面臨醫暴醫鬧等極其不良的職業環境,承擔著畸高的職業風險,鑒于近幾年來我國的醫患關系日趨緊張,以致有經濟學家預言,未來的二十年內,在中國社會面臨的諸多挑戰中,“醫患糾紛”將成為最為關鍵的挑戰之一。在這種情形下,如何對于醫生在診療行為中過失犯罪行為的認定和量刑,勢必會影響到醫生職業的從業積極性。

  任何糾紛最終的解決途徑必然是訴諸法律,醫療事故罪的認定和量刑在我國目前的國情之前牽扯到太多的因素,其中錯綜復雜的結果考量也讓各方在醫療事故的定罪量刑上難以有著一致的意見和看法。

  實際上,作為一個專業性極強又事關生死的行業,我國對于醫療事故罪的刑罰規定從古到今經歷了諸多的演變,翻開沉重的歷史書卷,我們會發現對于醫療事故罪的認定和量刑,在不同的歷史環境下有著大相徑庭的差異。

  古代醫療事故罪刑責演變:從重到輕

  醫療事故罪立法由來已久,從世界范圍內來看,最早的醫療事故罪立法應該是在古埃及時期。

  在當時的埃及,醫師的治療活動必須按照圣書記載的形式進行,對于醫生在醫療事故是否“有罪”的認定,古埃及人的規定在彼時就頗能體現客觀公正的精神,古埃及律法規定,假如醫師在診療中完全按照規定形式進行,即使患者被治死,醫生也無需承擔任何罪責。而反過來如果未按照規定診療而導致患者的死亡,醫師就要面臨“以一命抵一命”的嚴厲懲罰!

  同樣嚴酷的是古巴比倫對于醫療事故的刑責規定,在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莫拉比頒布的《漢莫拉比法典》中就有這樣的規定:若醫生施行大手術而致患者死亡,或用手術刀切開膿腫而毀壞了患者的眼睛,就要面臨“斷手之刑”的懲罰!

  而在我國古代,對于醫療過失犯罪的規定經歷了由非犯罪化,到重刑化,再到輕刑化的演變過程。

  據史料記載,我國最早關于醫療事故罪責的法律規定可追溯到西周時期。相對于古埃及和巴比倫的規定,西周時期對于醫療事故的問責顯得猶為溫和。據《周禮?天官》記載,醫師為眾醫之長,職司是:“掌醫之政令,聚毒藥以共醫事”。西周對于醫師實施考核制度,“歲終則稽其醫事,以制其食:十全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為下”,“死則計其數以進退之”。即對于醫生治死病人,懲罰僅僅是在年終的“考核”中按照治死病人的比率減少其收入而已。

  隨著封建制度的逐步建立,皇權的至高無上也影響了對于醫療事故罪責的規定。到了唐代,法律規定對于一般的醫師(非宮廷御醫),如在診療過程中因過失致患者傷亡,醫師會被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對于御醫的規定,要遠遠嚴于一般醫師。《唐律?職制律》規定:諸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者,醫絞。即規定但凡身為宮廷御醫的,只要出現了開錯了藥的行為,無論最終有沒造成危害性的后果,御醫一律要被處死。

  到了明代,明律在吸收了歷代尤其是《唐律》的立法成果的基礎上,大大減輕了醫師的醫療刑事責任,明律規定醫師在醫療行為中出現致人死亡的必須酌情定罪量刑。對于御醫在醫療中出現的開錯處方等失誤行為,不再像在唐代那樣處以“一律處死”的刑罰,而是改為杖責或鞭刑。《明律?禮律二》規定:“凡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醫人杖一百。料理揀擇不精者,杖六十。……不品嘗者,笞五十。”

  近代醫療事故罪處罰:納入一般業務過失范疇

  時至清代,受到當時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及變法運動的影響,清末對于醫療事故罪的認定和刑罰具有了明顯的西方國家刑法的特征。最明顯的變化就是,大清刑律中不再對醫療過失犯罪進行專條規定,而改為概括的業務過失來替代醫療過失。

  在清末頒布吃的《大清新刑律》中規定:因玩忽業務上必要之注意,致人死、傷者,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清代對于醫療事故的處罰規定,在隨后的北洋政府律法中也基本得到了延續和借用,不過北洋政府在此基礎上區分了醫療事故犯罪的主體,并且對于業務過失的處罰要重于一般過失的處罰。

  進入民國,國民黨政府頒布的刑法進一步減輕了醫療事故罪的刑罰。在國民政府1928年頒布的《中華民國刑法》中,將業務過失致人死亡的罪行與業務過失致人傷害罪分開量刑幅度,并根據過失后果的嚴重程度,將刑罰定位一千元以下罰金至三年以下尤其徒刑不等。

  此后,南京國民政府參照西方國家的刑法對民國刑法進行了修訂和補充。1935年,新修訂的《中華民國刑法》又加重了對于醫療事故罪的刑罰,將最低處罰改為兩千元以下,最高處罰改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代醫療事故罪:從無到有,由粗漸細

  建國伊始,由于沒有統一的刑法典,我國對于醫療事故犯罪的刑事責任都是由行政法規加以規定的,這一時期的刑法草案中也有關于醫療事故犯罪的規定,并都將其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中。

  在 1979 年刑法制定之前,國家即在單行行政法規中規定了醫療犯罪的刑事責任。 1963 年 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修正稿)》第 155 條中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明知對于患者不給治療就會發生危險結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治療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宜粗不宜細”的立法原則指引下,1979 年刑法并未單獨規定醫療事故犯罪。這種做法直接導致了理論界和實踐部門對“醫療事故如何定罪”爭議不休。盡管 1987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正確認定和處理玩忽職守罪若干意見(試行)》中指出“醫務人員由于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或其他嚴重后果,情節惡劣的,是玩忽職守犯罪行為”,但在對重大醫療事故的責任人員具體定罪時仍出現了罪名不一的混亂現象,譬如有過失殺人罪、玩忽職守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等。

  到1997年修訂刑法時,立法部門采納了名方意見,在刑法中確定了醫療事故罪。在刑法第 335 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目前我國關于醫療事故犯罪的立法模式是單獨地規定醫療事故罪這一獨立罪名,并對其處以較一般過失犯罪為輕的刑罰。相比德國和日本,盡管在理論和立法上都規定了醫療過失應承擔更重的刑事責任,但實踐中又通過減輕刑罰等手段使醫生免于承受較一般過失犯罪為重的刑事責任,與這些大陸法系國家相比,我國刑法的規定顯得更為直接和明確。

  參考文獻:

  陳文莉:《醫療事故罪研究》

  包萬云:《醫療事故罪認定研究》

  佚名:《醫療事故調查報告》

來源:醫學界雜志

特別推薦:

資料下載 精選課程 老師直播 真題練習

臨床執業醫師資格查詢

臨床執業醫師歷年真題下載 更多

臨床執業醫師每日一練 打卡日歷

0
累計打卡
0
打卡人數
去打卡

預計用時3分鐘

環球網校移動課堂APP 直播、聽課。職達未來!

安卓版

下載

iPhone版

下載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