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醫師多點執業的管理辦法


廣東省醫師多點執業的管理辦法:醫師多點執業是指醫師(不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于有效注冊期內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從事執業活動的行為。允許臨床、口腔和中醫類別醫師多點執業。本辦法由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廣東省中醫藥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詳細內容環球網校分享如下:
相關推薦:松綁醫生多點執業 是利好還是考驗?
廣東省衛生計生委 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醫師多點執業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決策部署、國家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于印發推進和規范醫師多點執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14〕86號)和《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建設衛生強省的決定》(粵發〔2015〕15號)精神,為促進優質醫療資源科學配置和合理流動,推動醫療衛生工作重心下移、醫療衛生資源下沉,加強醫療機構間的技術交流合作,提高醫療資源利用效率,建立我省醫師多點執業規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師多點執業是指醫師(不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于有效注冊期內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從事執業活動的行為。允許臨床、口腔和中醫類別醫師多點執業。
《醫師執業證書》、《港澳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或《中國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中記錄的執業地點為第一執業地點,第一執業地點以外的執業地點統稱為其他執業地點。
醫師多點執業應當遵循確保醫療安全質量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建立醫師全省區域注冊制度。具備多點執業資格條件的醫師,其執業注冊全省有效。
第四條 在我省多點執業的醫師,應同時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取得臨床、口腔、中醫類別醫師資格,并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同一專業工作滿5年;
(三)最近連續2個周期的醫師定期考核無不合格記錄;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醫師多點執業工作。
第五條 已在我省辦理《港澳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或《中國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的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永久居民,上述證書在執業有效期內的,可在我省開展醫師多點執業。
第六條 醫師實施下列情形的診療行為,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醫師多點執業:
(一)對病人實施現場緊急救治;
(二)參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醫療、義診、突發事件或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
(三)外出會診、進修;
(四)承擔城鄉對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智力幫扶、支援老少邊窮和西部地區等政府指令性任務,經相關衛生計生部門同意,參與實施基本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五)在縣鎮村一體化醫療機構內執業,或在簽訂醫療機構幫扶或托管協議,建立醫療集團或醫療聯合體的醫療機構內執業。
第七條 省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部門主管全省醫師多點執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醫師多點執業工作。
第八條 鼓勵城市二級以上醫院和縣級公立醫院醫師到基層醫療機構、社會辦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第九條 實行醫師多點執業知情報備制度。醫師向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履行知情報備手續即可開展多點執業。
第十條 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應當支持醫師多點執業,建立全職和兼職聘用制度,完善醫師崗位管理。不得因醫師多點執業影響其職稱晉升、學術地位等。
第十一條 醫師除應與第一執業地點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與多點執業的醫療機構簽訂勞務協議。協議約定執業期限、時間安排、工作任務、醫療責任、薪酬、相關保險等。多點執業醫師應當根據協議,合理安排在各執業地點的執業時間,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十二條 多點執業醫師的薪酬,根據實際工作時間、工作量和工作業績等因素,由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與醫師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與醫師簽訂勞動合同的醫療機構應按照國家規定為醫師購買社會保險。鼓勵其他執業地點通過補充保險或商業保險等方式提高醫師的醫療、養老保障水平。支持醫療機構和醫師個人購買醫療責任險等醫療執業保險,醫師個人購買的醫療執業保險適用于任一執業地點。
第十四條 明確醫師多點執業的醫療責任承擔。醫師在其他執業地點執業過程中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由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的當事醫療機構和醫師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多點執業醫師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應與本人《醫師執業證書》或《港澳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中國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記錄的內容一致。其他執業地點應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授予處方權。
第十六條 建立醫師多點執業信息網絡備案制度。各醫療機構應做好多點執業醫師的信息上報工作,醫師多點執業的信息由其他執業地點通過“廣東省醫政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網址:http://yz.gdwst.gov.cn:9090)實時上報。
第十七條 多點執業的醫師應接受各執業地點及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其他執業地點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對多點執業的醫師進行行政處罰時,應在其《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記錄”欄目中記錄,并應于7個工作日內在“廣東省醫政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上報。
第十八條 注冊的第一執業地點為外省醫療機構的醫師,擬來我省醫療機構多點執業的,擬執業醫療機構應在“廣東省醫政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上報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廣東省中醫藥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編輯推薦:
環球網校友情提供:臨床執業醫師考試論壇,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
最新資訊
- 拿到證也沒用?有這些情況將會被吊銷臨床醫師執業證書!2024-09-15
- 后果嚴重!2024年臨床執業醫師綜合考試這些行為千萬不能干2024-07-23
- 務必注意!2024年臨床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說明2024-06-03
- 考生關注:近五年臨床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政策變化2024-05-14
- 《醫院巡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2024-01-02
- 國家衛健委關于印發《醫院巡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023-12-22
- 考生請注意:2024年可能取消執醫二試2023-10-10
- 2021年山東省關于重新明確醫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2021-08-24
- 2021年山東省關于重新明確醫師資格考試費有關政策的通知2021-08-24
- 2021年全國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考核辦法!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