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輔導之學生與教師(2)


二、學生的社會地位
社會地位是指社會成員在社會系統中所處的位置,一般由社會規范、法律和習俗限定。學生的社會地位屬于學生的權利問題。
(一)學生社會地位的保障
1、少年兒童是權利的主體
從道義上講,青少年、兒童是社會的未來,人類的希望;從法律角度講,學生是獨立的社會個體,有著獨立的法律地位,他們不僅享有一般公民的絕大多數權利并且受到社會特別的保護。也可以這樣理解: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取決于人們對學生身份的確認,從不同的角度看有不同的意義。從法律角度看,我國未滿18歲的公民均稱為未成年人,未成年在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的基礎上,享有特別的保護權;從社會角度看,學生是一種獨特的社會存在,他既不是不承擔任何社會義務的嬰幼兒,也不是以職業勞動與社會進行交換的成人,他們是介于嬰幼兒與成人之間的“半”社會成員。這一點正是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的核心精神。體現這一精神的基本原則是:兒童利益最佳原則(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兒童的,必須以兒童利益為重)、尊重兒童尊嚴原則(尊重兒童的生存和發展權利,以兒童的健康和生存發展為重)、尊重兒童觀點和意見原則(任何涉及兒童的事情,都應當聽取兒童的意見)、無歧視原則(不受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信譽、政治主張等影響)。
我國《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對學生的法律權利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2、學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身份:我國中小學生身份的定位有三個層次:國家公民;未成年的公民;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全面表述為:中小學生是在國家法律認可的各級各類中等、初等學校或教育機構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法律地位:作為公民,享有公民享有的一切權利;作為學生,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權、公正評價權、物質幫助權等,同時有義務接受教育和相關管理。
(二)少年兒童的合法權利
(1)受教育權
學生的受教育權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權、學習權和公正評價權。
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權指年滿6周歲的兒童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并受滿法律規定的教育年限,學校和教師不得隨意開除學生。
學習權指學生有在義務教育年限內在校學習的權利。
公正評價權指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道德品質等進行公正的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學生成績檔案中,在畢業時獲得相應的學業成績證明和畢業證書的權利。
受教育權是學生最重要的權利。從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來看,學校和國家在保證學生的受教育方權面負有重要責任。
(2)人身權
人身權是公民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內涵最為豐富的一項權利。由于未成年學生正處于身心發育的關鍵時期,因此人身權受到特別的保護。國家除了對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權進行一般的保護外,還對未成年學生的身心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名譽權等進行特殊保護。
身心健康權是最基本的人身權,包括保護未成年學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內容。
人身自由權指未成年學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動的自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
人格尊嚴權指學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嚴的權利。
隱私權指學生有權要求保留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讓他人獲知或干涉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信息或生活領域。
名譽權和榮譽權指學生有權保有大家根據自己日常的生活行為、作風、觀點和學習表現而形成的關于其道德品質、才干及其他方面形成的正常的社會評價,有權保有憑借自己的優良行為而由特定社會組織授予的積極評價或稱號,他人不得歪曲、誹謗、詆毀和非法剝奪。《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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