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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教師資格考試綜合素質教育法律法規:學生權利保護

更新時間:2016-07-26 09:32:36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307收藏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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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更多內容可詳見下面環球網校教師資格頻道誠意整理的中學教師資格考試綜合素質教育法律法規:學生權利保護,助力

  【摘要】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更多內容可詳見下面環球網校教師資格頻道誠意整理的中學教師資格考試綜合素質教育法律法規:學生權利保護,助力備課,預祝大家順利過關。

  點擊查看:中學教師資格考試綜合素質科目1-4章章節考點集錦

  命題點1:學生的權利保護

  學生在學校受教育的過程中所享有的主要權利,可歸納為受教育權、人身權和財產權三項基本內容。

  1.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受教育權作為學生非常重要的權利,在教育實踐中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學生入學權

  (2)學生上課學習權

  (3)學生受教育選擇權

  (4)學生升學權

  2.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身權

  (1)尊重學生人格尊嚴,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2)禁止搜身或搜查學生個人物品

  (3)禁止非法利用學生的肖像

  (4)保護學生隱私權,禁止私自查閱信件、電子郵件或日記等

  3.尊重和保護學生的財產權

  (1)禁止沒收學生物品長時間不予發還

  (2)禁止損壞學生物品

  命題點2:有關學生保護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所謂“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必須遵循如下原則: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2)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3)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1.《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家庭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有

  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2.《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學校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學校保護工作做出如下規定:

  (1)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2)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3)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4)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5)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6)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7)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8)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9)對于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10)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3.《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社會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社會保護工作做出規定:

  (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2)社區中的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滔,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3)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4)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命題點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節選)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公布,1995年9月1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

  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

  第三條【指導思想】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教育的任務】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教育的基本內容】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八條【教育與國家利益】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九條【公民的教育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二條【語言文字】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

  第十三條【獎勵制度】國家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管理體制】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教育監督】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條【學校教育制度】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義務教育】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教育形式】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教育和終身教育。

  第二十條【考試制度】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并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三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六條【辦學條件】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七條【辦學程序】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教育機構權利】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條【教育機構的義務】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章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條【教師權利和義務】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三條【教師待遇】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教師隊伍】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第三十五條【員工制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條【受教育者的平等權】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終身教育】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采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二條【受教育者的權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義務】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教育與社會

  第四十九條【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

  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

  學校、教師可以對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五十條【文化機構】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場)等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歷史文化古跡和革命紀念館(地),應當對教師、學生實行優待,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廣播、電視臺(站)應當開設教育節目,促進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學技術素質的提高。

  第五十一條【校外教育】國家、社會建立和發展對未成年人進行校外教育的設施。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相互配合,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七章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第五十六條【專項資金】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扶持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五十九條【集資辦學】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根據自愿、量力的原則,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集資辦學,用于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繕、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一條【經費使用】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教育的捐贈,必須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八章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七條【合作原則】國家鼓勵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不得違反中國法律,不得

  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經費的法律責任】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經費,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刑事、民事責任】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刑事法律責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行政法律責任】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收取費用的,由政府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五條【行政法律責任】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六條【行政法律責任】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員,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行政、刑事責任】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行政法律責任】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行政法律責任】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條【追究制度】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命題點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節選)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制度概況】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實施目標】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適用對象】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政府、家長、學校、社會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保障措施】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管理體制】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九條【問責制度】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二章學生

  第十一條【入學年齡】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免試入學】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保障入學】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社會的義務】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章學校

  第十五條【學校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九條【特殊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未成年犯的義務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未成年犯的義務教育】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均衡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校園安全】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安全措施】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違法獲利】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七條【批評教育】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教師

  第二十八條【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教師行為】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教師資格及職稱】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教師待遇】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三條【支教工作】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教育目標】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素質教育】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并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采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德育首位】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課外活動】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六章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經費的行政保障】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于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四條【經費的責任主體】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九條【經費的使用】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于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未履行經費保障職責的法律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地方政府的法律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并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挪用侵占教育經費的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學校教師的法律責任】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非法獲利的法律責任】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行政法律責任】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家長應承擔的責任】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不收雜費】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執行日期】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命題點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節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教師職責】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政府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都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管理體制】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二章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教師權利】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教師義務】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保障機制】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教師資格制度】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學歷要求】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資格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資格限制】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七條【教師聘任】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位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培養和培訓

  第十八條【教師培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教師培訓】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二條【考核內容】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四條【考核效用】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五條【教師工資】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八條【教師福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教師福利】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教師福利】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第七章獎勵

  第三十三條【獎勵機制】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法律責任】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打擊報復教師行為的法律責任】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教師不當行為的處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拖欠教師工資的法律行為】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教師申訴】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曰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命題點6: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節選)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概念解釋】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權利闡述】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

  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第五條【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原則】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十條【監護人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家庭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三條【未成年人的教育權利】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六條【監護職責】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十八條【學校責任】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二十一條【人格保護】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安全制度】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事故處理】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專門教育】對于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四章社會保護

  第三十二條【文化傳播】國家鼓勵新聞、出版、信息產業、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藝術家、科學家以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制作和傳播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內容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國家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團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知識普及活動。

  第三十三條【網絡保護】國家采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推廣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新技術。

  第三十四條【禁止不健康文化的傳播】禁止任何組織、個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

  第三十五條【人身保護】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標明注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

  第三十六條【活動場所】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七條【禁止煙酒】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三十八條【用工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

  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三十九條【隱私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條【優先救助】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條【身心健康】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校園安全】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四十三條【未成年人救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并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條【衛生保障】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衛生部門應當做好對兒童的預防接種工作,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幼兒園、托兒所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托幼事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辦好托兒所、幼兒園,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十六條【智力成果保護】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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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更多內容可詳見下面環球網校教師資格頻道誠意整理的中學教師資格考試綜合素質教育法律法規:學生權利保護,助力備課,預祝大家順利過關。

  點擊查看:中學教師資格考試綜合素質科目1-4章章節考點集錦

  第四十七條【職業技能教育】未成年人已經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教育,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四十八條【基層組織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九條【投訴的權利】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章司法保護

  第五十條【職能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司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并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活動中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條【法院處理繼承、撫養問題的要求】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監護資格的變更】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第五十四條【教懲結合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五條【辦案原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辦案的特殊需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第五十七條【羈押、服刑特殊保護的未成年人】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五十八條【未成年人保護】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法律責任的概述】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監護人的法律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教育部門的法律責任】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信息傳播者的法律責任】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生產銷售者的法律責任】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六條【活動場所的法律責任】在中小學校園周邊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七條【煙酒銷售者的法律責任】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隱私保護】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條【民政部門的法律責任】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職責,或者虐待、歧視未成年人,或者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命題點7: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節選)

  根據黨的十七大關于“優先發展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的戰略部署,為促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全面提高國民素質,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制定本《教育規劃綱要》。

  序言百年大計,教育為本。教育是民族振興、社會進步的基石,是提高國民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根本途徑,寄托著億萬家庭對美好生活的期盼。強國必先強教。優先發展教育、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對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具有決定性意義。

  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教育。新中國成立以來,在以毛澤東同志、鄧小平同志、******同志為核心的黨的三代中央領導集體和以******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領導下,全黨全社會同心同德,艱苦奮斗,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發展道路,建成了世界最大規模的教育體系,保障了億萬人民群眾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投入大幅增長,辦學條件顯著改善,教育改革逐步深化,辦學水平不斷提高。進入本世紀以來,城鄉免費義務教育全面實現,職業教育快速發展,高等教育進入大眾化階段,農村教育得到加強,教育公平邁出重大步伐。教育的發展極大地提高了全民族素質,推進了科技創新、文化繁榮,為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民生改善作出了不可替代的重大貢獻。我國實現了從人口大國向人力資源大國的轉變。

  當今世界正處在大發展大變革大調整時期。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科技進步日新月異,人才競爭日趨激烈。我國正處在改革發展的關鍵階段,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全面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深入發展,人口、資源、環境壓力日益加大,經濟發展方式加快轉變,都凸顯了提高國民素質、培養創新人才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中國未來發展、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關鍵靠人才,基礎在教育。

  面對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必須清醒認識到,我國教育還不完全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教育觀念相對落后,內容方法比較陳舊,中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素質教育推進困難;學生適應社會和就業創業能力不強,創新型、實用型、復合型人才緊缺;教育體制機制不完善,學校辦學活力不足;教育結構和布局不盡合理,城鄉、區域教育發展不平衡,貧困地區、民族地區教育發展滯后;教育投入不足,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尚未得到完全落實。接受良好教育成為人民群眾強烈期盼,深化教育改革成為全社會共同心聲。

  國運興衰,系于教育;教育振興,全民有責。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必須始終堅持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位置。按照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要求,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需要,堅持育人為本,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促進公平為重點,以提高質量為核心,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推動教育事業在新的歷史起點上科學發展,加快從教育大國向教育強國、從人力資源大國向人力資源強國邁進,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更大貢獻。

  第一部分總體戰略

  第一章指導思想和工作方針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優先發展教育,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教育體系,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全面推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把握教育發展階段性特征,堅持以人為本,遵循教育規律,面向社會需求,優化結構布局,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

  (二)工作方針。優先發展、育人為本、改革創新、促進公平、提高質量。

  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教育優先發展是黨和國家提出并長期堅持的一項重大方針。

  把育人為本作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把改革創新作為教育發展的強大動力。

  把促進公平作為國家基本教育政策。

  把提高質量作為教育改革發展的核心任務。樹立科學的質量觀,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適應社會需要作為衡量教育質量的根本標準。

  第二章戰略目標和戰略主題

  (三)戰略目標。到2020年,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基本形成學習型社會,進入人力資源強國行列。

  實現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基本普及學前教育;鞏固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水平;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毛入學率達到90%;高等教育大眾化水平進一步提高,毛入學率達到40%;掃除青壯年文盲。新增勞動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從12.4年提高到13.5年;主要勞動年齡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從9.5年提高到11.2年,其中受過高等教育的比例達到20%,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數比2009年翻一番。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機會。建成覆蓋城鄉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縮小區域差距。努力辦好每一所學校,教好每一個學生,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切實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問題。保障殘疾人受教育權利。

  提供更加豐富的優質教育。教育質量整體提升,教育現代化水平明顯提高。優質教育資源總量不斷擴大,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接受高質量教育的需求。學生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明顯提高。各類人才服務國家、服務人民和參與國際競爭能力顯著增強。

  構建體系完備的終身教育。

  健全充滿活力的教育體制。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深化改革,提高教育開放水平,全面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充滿活力、富有效率、更加開放、有利于科學發展的教育體制機制,辦出具有中國特色、世界水平的現代教育。

  (四)戰略主題。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是教育改革發展的戰略主題,是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的時代要求,其核心是解決好培養什么人、怎樣培養人的重大問題,重點是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著力提高學生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勇于探索的創新精神和善于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

  堅持德育為先。立德樹人,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國民教育全過程。加強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教育,引導學生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教育,堅定學生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社會主義制度的信念和信心:加強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教育;加強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培養學生團結互助、誠實守信、遵紀守法、艱苦奮斗的良好品質。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公民。加強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把德育滲透于教育教學的各個環節,貫穿于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的各個方面。切實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和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構建大中小學有效銜接的德育體系,創新德育形式,豐富德育內容,不斷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強德育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輔導員、班主任隊伍建設。

  堅持能力為重。優化知識結構,豐富社會實踐,強化能力培養。著力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教育學生學會知識技能,學會動手動腦,學會生存生活,學會做人做事,促進學生主動適應社會,開創美好未來。

  堅持全面發展。全面加強和改進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堅持文化知識學習與思想品德修養的統一、理論學習與社會實踐的統一、全面發展與個性發展的統一。加強體育,牢固樹立健康第一的思想,確保學生體育課程和課余活動時間,提高體育教學質量,加強心理健康教育,促進學生身心健康、體魄強健、意志堅強;加強美育,培養學生良好的審美情趣和人文素養。加強勞動教育,培養學生熱愛勞動、熱愛勞動人民的情感。重視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國防教育、可持續發展教育。促進德育、智育、體育、美育有機融合,提高學生綜合素質,使學生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部分發展任務

  第三章學前教育

  (五)基本普及學前教育。學前教育對幼兒身心健康、習慣養成、智力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堅持科學保教方法,保障幼兒快樂健康成長。積極發展學前教育,到

  2020年,普及學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學前兩年教育,有條件的地區普及學前三年教育。重視O至3歲嬰幼兒教育。

  (六)明確政府職責。把發展學前教育納入城鎮、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辦園體制。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合理分擔機制,對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入園給予補助。加強學前教育管理,規范辦園行為。制定學前教育辦園標準,建立幼兒園準入制度。完善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嚴格執行幼兒教師資格標準,切實加強幼兒教師培養培訓,提高幼兒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依法落實幼兒教師地位和待遇。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學前教育的宏觀指導和管理,相關部門履行各自職責,充分調動各方面力量發展學前教育。

  (七)重點發展農村學前教育。努力提高農村學前教育普及程度。著力保證留守兒童入園。

  采取多種形式擴大農村學前教育資源,改擴建、新建幼兒園,充分利用中小學布局調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師舉辦幼兒園(班)。發揮鄉鎮Ep,1,幼兒園對村幼兒園的示范指導作用。支持貧困地區發展學前教育。

  第九章民族教育

  (二十六)重視和支持民族教育事業。加快民族教育事業發展,對于推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要加強對民族教育工作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切實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事業發展面臨的特殊困難和突出問題。

  在各級各類學校廣泛開展民族團結教育。推動黨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國家法律法規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引導廣大師生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祖國觀、民族觀、宗教觀,不斷夯實各民族大團結的基礎,增強中華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

  (二十七)全面提高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發展水平。公共教育資源要向民族地區傾斜。

  中央和地方政府要進一步加大對民族教育支持力度。

  促進民族地區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鞏固民族地區義務教育普及成果,確保適齡兒童少年依法接受義務教育,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支持邊境縣和民族自治地方貧困縣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加強民族地區寄宿制學校建設。加快民族地區高中階段教育發展。

  支持教育基礎薄弱地區改擴建、新建一批高中階段學校。大力發展民族地區職業教育。加大對民族地區中等職業教育的支持力度。積極發展民族地區高等教育。支持民族院校加強學科和人才隊伍建設,提高辦學質量和管理水平。進一步辦好高校民族預科班。加大對人口較少民族教育事業的扶持力度。

  大力推進雙語教學。全面開設漢語文課程,全面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權利。全面加強學前雙語教育。國家對雙語教學的師資培養培訓、教學研究、教材開發和出版給予支持。

  加強教育對口支援。認真組織落實內地省市對民族地區教育支援工作。充分利用內地優質教育資源,探索多種形式,吸引更多民族地區少數民族學生到內地接受教育。辦好面向民族地區的職業學校。加大對民族地區師資培養培訓力度,提高教師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國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畢業生到民族地區基層任教。支持民族地區發展現代遠程教育,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

  第十章特殊教育

  (二十八)關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是促進殘疾人全面發展、幫助殘疾人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基本途徑。各級政府要加快發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列入議事日程。全社會要關心支持特殊教育。

  提高殘疾學生的綜合素質。注重潛能開發和缺陷補償,培養殘疾學生積極面對人生、全面融入社會的意識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加強殘疾學生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培養。

  (二十九)完善特殊教育體系。到2020年,基本實現市(地)和30萬人口以上、殘疾兒童少年較多的縣(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各級各類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接收殘疾人入學,不斷擴大隨班就讀和普通學校特教班規模。全面提高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加快發展殘疾人高中階段教育,大力推進殘疾人職業教育,重視發展殘疾人高等教育。因地制宜發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

  (三十)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機制。國家制定特殊教育學校基本辦學標準,地方政府制定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加大對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鼓勵和支持接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為殘疾學生創造學習生活條件。加強特殊教育師資隊伍建設,采取措施落實特殊教育教師待遇。在優秀教師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師比例。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的資助力度。逐步實施殘疾學生高中階段免費教育。

  第三部分體制改革

  第十一章人才培養體制改革

  (三十一)更新人才培養觀念。深化教育體制改革,關鍵是更新教育觀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養體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養水平。樹立全面發展觀念,努力造就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樹立人人成才觀念,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成長成才。樹立多樣化人才觀念,尊重個人選擇,鼓勵個性發展,不拘一格培養人才。樹立終身學習觀念,為持續發展奠定基礎。樹立系統培養觀念,推進小學、中學、大學有機銜接,教學、科研、實踐緊密結合,學校、家庭、社會密切配合,加強學校之間、校企之間、學校與科研機構之間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種聯合培養方式,形成體系開放、機制靈活、渠道互通、選擇多樣的人才培養體制。

  (三十二)創新人才培養模式。適應國家和社會發展需要,遵循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教育教學方法,探索多種培養方式,形成各類人才輩出、拔尖創新人才不斷涌現的局面。

  注重學思結合。倡導啟發式、探究式、討論式、參與式教學,幫助學生學會學習。激發學生的好奇心,培養學生的興趣愛好,營造獨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創新的良好環境。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要求,推進課程改革,加強教材建設,建立健全教材質量監管制度。深入研究、確定不同教育階段學生必須掌握的核心內容,形成教學內容更新機制。充分發揮現代信息技術作用,促進優質教學資源共享。

  注重知行統一。堅持教育教學與生產勞動、社會實踐相結合。開發實踐課程和活動課程,增強學生科學實驗、生產實習和技能實訓的成效。充分利用社會教育資源,開展各種課外及校外活動。加強中小學校外活動場所建設。加強學生社團組織指導,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志愿服務和公益事業。

  注重因材施教。關注學生不同特點和個性差異,發展每一個學生的優勢潛能。推進分層教學、走班制、學分制、老師制等教學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學習困難學生的幫助機制。改進優異學生培養方式,在跳級、轉學、轉換專業以及選修更高學段課程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健全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選拔方式,改進中學生升學推薦辦法,創新研究生培養方法。探索高中階段、高等學校拔尖學生培養模式。

  (三十三)改革教育質量評價和人才評價制度。改進教育教學評價。根據培養目標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學、多樣的評價標準。開展由政府、學校、家長及社會各方面參與的教育質量評價活動。做好學生成長記錄,完善綜合素質評價。探索促進學生發展的多種評價方式,激勵學生樂觀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

  改進人才評價及選用制度,為人才培養創造良好環境。樹立科學人才觀,建立以崗位職責為基礎,以品德、能力和業績為導向的科學化、社會化人才評價發現機制。強化人才選拔使用中對實踐能力的考查,克服社會用人單純追求學歷的傾向。

  第十二章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三十四)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以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為突破口,克服一考定終身的弊端,推進素質教育實施和創新人才培養。按照有利于科學選拔人才、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平的原則,探索招生與考試相對分離的辦法,政府宏觀管理,專業機構組織實施,學校依法自主招生,學生多次選擇,逐步形成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的考試招生制度。加強考試管理,完善專業考試機構功能,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成立國家教育考試指導委員會,研究制定考試改革方案,指導考試改革試點。

  (三十七)加強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完善考試招生信息發布制度,實現信息公開透明,保障考生權益,加強政府和社會監督。公開高等學校招生名額分配原則和辦法,公開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結果,公開自主招生辦法、程序和結果。加強考試招生法規建設,規范學校招生錄取程序,清理并規范升學加分政策。強化考試安全責任,加強誠信制度建設,堅決防范和嚴肅查處考試招生舞弊行為。

  第十三章建設現代學校制度

  (三十八)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適應中國國情和時代要求,建設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構建政府、學校、社會之間新型關系。適應國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要求,明確政府管理權限和職責,明確各級各類學校辦學權利和責任。探索適應不同類型教育和人才成長的學校管理體制與辦學模式,避免千校一面。完善學校目標管理和績效管理機制。健全校務公開制度,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隨著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推進,探索建立符合學校特點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傾向,取消實際存在的行政級別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三十九)落實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政府及其部門要樹立服務意識,改進管理方式,完善監管機制,減少和規范對學校的行政審批事項,依法保障學校充分行使辦學自主權和承擔相應責任。

  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政策,自主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制定學校規劃并組織實施,自主設置教學、科研、行政管理機構,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和經費。擴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職業學校在辦學模式、育人方式、資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辦學、社區服務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十四章辦學體制改革

  (四十二)深化辦學體制改革。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辦學主體多元、辦學形式多樣、充滿生機活力的辦學體制,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教育和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調動全社會參與的積極性,進一步激發教育活力,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需求。

  深化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積極鼓勵行業、企業等社會力量參與公辦學校辦學,扶持薄弱學校發展,擴大優質教育資源,增強辦學活力,提高辦學效益。各地可從實際出發,開展公辦學校聯合辦學、委托管理等試驗,探索多種形式,提高辦學水平。

  改進非義務教育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完善優惠政策,鼓勵公平競爭,引導社會資金以多種方式進入教育領域。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

  第十七章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五十一)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教育大計,教師為本。有好的教師,才有好的教育。提高教師地位,維護教師權益,改善教師待遇,使教師成為受人尊重的職業。嚴格教師資質,提升教師素質,努力造就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

  (五十二)加強師德建設。加強教師職業理想和職業道德教育,增強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教師要關愛學生,嚴謹篤學,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學識魅力教育感染學生,做學生健康成長的指導者和引路人。將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考核、聘任(聘用)和評價的首要內容。采取綜合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形成良好學術道德和學術風氣,克服學術浮躁,查處學術不端行為。

  (五十三)提高教師業務水平。完善培養培訓體系,做好培養培訓J規劃,優化隊伍結構,提高教師專業水平和教學能力。通過研修培訓、學術交流、項目資助等方式,培養教育教學骨干、“雙師型”教師、學術帶頭人和校長,造就一批教學老師和學科領軍人才。

  (五十四)提高教師地位待遇。不斷改善教師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吸引優秀人才長期從教、終身從教。依法保證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實教師績效工資。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教師,在工資、職務(職稱)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完善津貼補貼標準。建設農村艱苦邊遠地區學校教師周轉宿舍。研究制定優惠政策,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關心教師身心健康。落實和完善教師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政策。國家對在農村地區長期從教、貢獻突出的教師給予獎勵。

  (五十五)健全教師管理制度。完善并嚴格實施教師準入制度,嚴把教師入口關。國家制定教師資格標準,提高教師任職學歷標準和品行要求。建立教師資格證書定期登記制度。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資格認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履行中小學教師的招聘錄用、職務(職稱)評聘、培養培訓和考核等管理職能。

  逐步實行城鄉統一的中小學編制標準,對農村邊遠地區實行傾斜政策。制定幼兒園教師配備標準。建立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職稱)系列,在中小學設置正高級教師職務(職稱)。探索在職業學校設置正高級教師職務(職稱)。制定高等學校編制標準。加強學校崗位管理,創新聘用方式,規范用人行為,完善激勵機制,激發教師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健全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和校長流動機制。城鎮中小學教師在評聘高級職務(職稱)時,原則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經歷。加強教師管理,完善教師退出機制。制定校長任職資格標準,促進校長專業化,提高校長管理水平。推行校長職級制。

  創造有利條件,鼓勵教師和校長在實踐中大膽探索,創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教學特色和辦學風格,造就一批教育家,倡導教育家辦學。大力表彰和宣傳模范教師的先進事跡。國家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設立榮譽稱號。

  第十八章保障經費投入

  (五十六)加大教育投入。教育投入是支撐國家長遠發展的基礎性、戰略性投資,是教育事業的物質基礎,是公共財政的重要職能。要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的體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各級政府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統籌各項收入,把教育作為財政支出重點領域予以優先保障。嚴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規規定,年初預算和預算執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體現法定增長要求,保證教育財政撥款增長明顯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并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3%足額征收教育費附加,專項用于教育事業。提高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比例,2012年達到4%。

  社會投入是教育投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調動全社會辦教育積極性,擴大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途徑,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完善財政、稅收、金融和土地等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捐資、出資辦學。完善非義務教育培養成本分擔機制,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培養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調整學費標準。完善捐贈教育激勵機制,落實個人教育公益性捐贈支出在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

  (五十七)完善投入機制。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務職責,完善各級教育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各地根據國家辦學條件基本標準和教育教學基本需要,制定并逐步提高區域內各級學校學生人均經費基本標準和學生人均財政撥款基本標準。

  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投入體制。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提高保障水平。盡快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債務。

  非義務教育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制。學前教育建立政府投入、社會舉辦者投入、家庭合理負擔的投入機制。普通高中實行以財政投入為主,其他渠道籌措經費為輔的機制。中等職業教育實行政府、行業、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依法籌集經費的機制。高等教育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學校設立基金接受社會捐贈等籌措經費的機制。

  進一步加大農村、邊遠貧困地區、民族地區教育投入。中央財政通過加大轉移支付,支持農村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教育事業發展,加強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解決突出問題。

  健全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各地根據學前教育普及程度和發展情況,逐步對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和城鎮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學前教育予以資助。提高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改善中小學生營養狀況。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完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完善助學貸款體制機制。推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完善資助政策,設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建立國家獎助學金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五十八)加強經費管理。堅持依法理財,嚴格執行國家財政資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財經紀律。建立科學化、精細化預算管理機制,科學編制預算,提高預算執行效率。設立高等教育撥款咨詢委員會,增強經費分配的科學性。加強學校財務會計制度建設,完善經費使用內部稽核和內部控制制度。完善教育經費監管機構職能,在高等學校試行設立總會計師職務,提升經費使用和資產管理專業化水平。公辦高等學校總會計師由政府委派。加強經費使用監督,強化重大項目建設和經費使用全過程審計,確保經費使用規范、安全、有效。建立并不斷完善教育經費基礎信息庫,提升經費管理信息化水平。防范學校財務風險。建立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加強重大項目經費使用考評。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建立健全學校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使用效益。

  完善學校收費管理辦法,規范學校收費行為和收費資金使用管理。堅持勤儉辦學,嚴禁鋪張浪費,建設節約型學校。

  第十九章加快教育信息化進程

  (五十九)加快教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信息技術對教育發展具有革命性影響,必須予以高度重視。把教育信息化納入國家信息化發展整體戰略,超前部署教育信息網絡。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蓋城鄉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信息化體系,促進教育內容、教學手段和方法現代化。充分利用優質資源和先進技術,創新運行機制和管理模式,整合現有資源,構建先進、高效、實用的數字化教育基礎設施。加快終端設施普及,推進數字化校園建設,實現多種方式接入互聯網。重點加強農村學校信息基礎建設,縮小城鄉數字化差距。加快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中國教育衛星寬帶傳輸網升級換代。制定教育信息化基本標準,促進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六十)加強優質教育資源開發與應用。加強網絡教學資源體系建設。引進國際優質數字化教學資源。開發網絡學習課程。建立數字圖書館和虛擬實驗室。建立開放靈活的教育資源公共服務平臺,促進優質教育資源普及共享。創新網絡教學模式,開展高質量高水平遠程學歷教育。繼續推進農村中小學遠程教育,使農村和邊遠地區師生能夠享受優質教育資源。

  強化信息技術應用。提高教師應用信息技術水平,更新教學觀念,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效果。鼓勵學生利用信息手段主動學習、自主學習,增強運用信息技術分析解決問題能力。加快全民信息技術普及和應用。

  (六十一)構建國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統。制定學校基礎信息管理要求,加快學校管理信息化進程,促進學校管理標準化、規范化。推進政府教育管理信息化,積累基礎資料,掌握總體狀況,加強動態監測,提高管理效率。整合各級各類教育管理資源,搭建國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務平臺,為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為公眾提供公共教育信息,不斷提高教育管理現代化水平。

  第二十章推進依法治教

  (六十二)完善教育法律法規。按照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設進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法律法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訂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教師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有關考試、學校、終身學習、學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加強教育行政法規建設。各地根據當地實際,制定促進本地區教育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六十三)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各級政府要按照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依法履行教育職責。

  探索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落實教育行政執法責任制,及時查處違反教育法律法規、侵害受教育者權益、擾亂教育秩序等行為,依法維護學校、學生、教師、校長和舉辦者的權益。完善教育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公眾對教育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六十四)大力推進依法治校。學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規定、體現自身特色的學校章程和制度,依法辦學,從嚴治校,認真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尊重教師權利,加強教師管理。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對學生實施的獎勵與處分要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健全符合法治原則的教育救濟制度。

  開展普法教育。促進師生員工提高法律素質和公民意識,自覺知法守法,遵守公共生活秩序,做遵紀守法的楷模。

  (六十五)完善督導制度和監督問責機制。制定教育督導條例,進一步健全教育督導制度。

  探索建立相對獨立的教育督導機構,獨立行使督導職能。健全國家督學制度,建設專職督導隊伍。

  堅持督政與督學并重、監督與指導并重。加強義務教育督導檢查,開展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督導檢查。強化對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的督導檢查。建立督導檢查結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

  嚴格落實問責制。主動接受和積極配合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教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司法機關的司法監督。建立健全層級監督機制。加強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強化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章重大項目和改革試點

  (六十六)組織實施重大項目。2010--2012年,圍繞教育改革發展戰略目標,著眼于促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以加強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為重點,完善機制,組織實施一批重大項目。

  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科學規劃、統籌安排、均衡配置、合理布局。實施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集中開展危房改造、抗震加固,實現城鄉中小學校舍安全達標;改造小學和初中薄弱學校,盡快使義務教育學校師資、教學儀器設備、圖書、體育場地基本達標:改擴建勞務輸出大省和特殊困難地區農村學校寄宿設施,改善農村學生特別是留守兒童寄宿條件,基本滿足需要。

  義務教育教師隊伍建設。繼續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吸引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從教:加強農村中小學薄弱學科教師隊伍建設,重點培養和補充一批邊遠貧困地區和革命老區急需緊缺教師;對義務教育教師進行全員培訓,組織校長研修培訓;對專科學歷以下小學教師進行學歷提高教育,使全國小學教師學歷逐步達到專科以上水平。

  推進農村學前教育。支持辦好現有的鄉鎮和村幼兒園;重點支持中西部貧困地區充分利用中小學富余校舍和社會資源,改擴建或新建鄉鎮和村幼兒園;對農村幼兒園園長和骨干教師進行培訓。

  發展民族教育。鞏固民族地區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成果,支持邊境縣和民族自治地方貧困縣實現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重點扶持和培養一批邊疆民族地區緊缺教師人才;加強對民族地區中小學和幼兒園雙語教師培養培訓;加快民族地區高中階段教育發展,啟動內地中職班,支持教育基礎薄弱縣改擴建、新建一批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支持民族院校建設。

  發展特殊教育。改擴建和新建一批特殊教育學校,使市(地)和30萬人口以上、殘疾兒童少年較多的縣(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為現有特殊教育學校添置必要的教學、生活和康復訓練設施,改善辦學條件;對特殊教育教師進行專業培訓,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啟動民族地區、貧困地區農村小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免除中等職業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學費;把普通高中學生和研究生納入國家助學體系。

  (六十七)組織開展改革試點。成立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研究部署、指導實施教育體制改革工作。根據統籌規劃、分步實施、試點先行、動態調整的原則,選擇部分地區和學校開展重大改革試點。

  推進素質教育改革試點。建立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的有效機制;加強基礎教育課程教材建設;開展高中辦學模式多樣化試驗,開發特色課程;探索彈性學制等培養方式;完善教育質量監測評估體系,定期發布測評結果等。

  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革試點。建立城鄉一體化義務教育發展機制;實行縣(區)域內教師、校長交流制度;實行優質普通高中和優質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名額合理分配到區域內初中的辦法;切實解決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擇校問題等。

  深化辦學體制改革試點。探索公辦學校聯合辦學、中外合作辦學、委托管理等改革試驗;開展對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試點i建立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探索獨立學院管理和發展的有效方式等。

  地方教育投入保障機制改革試點。建立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長效機制;制定各級學校學生人均經費基本標準和學生人均財政撥款基本標準;探索政府收入統籌用于支持教育的辦法;建立教育投入分項分擔機制;依法制定鼓勵教育投入的優惠政策;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教師實行工資福利傾斜政策等。

  省級政府教育統籌綜合改革試點。探索政校分開、管辦分離實現形式:合理部署區域內學校、學科、專業設置;制定辦學條件、教師編制、招生規模等基本標準;推進縣(市)教育綜合改革試點;加強教育督導制度建設,探索督導機構獨立履行職責的機制;探索省際教育協作改革試點,建立跨地區教育協作機制等。

  第二十二章加強組織領導

  (六十八)加強和改善對教育工作的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推動教育事業優先發展、科學發展作為重要職責,健全領導體制和決策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教育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和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要把推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作為各級黨委和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完善考核機制和問責制度。各級政府要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情況。建立各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定點聯系學校制度。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支持教育改革和發展。擴大人民群眾對教育事業的知情權、參與度。

  加強教育宏觀政策和發展戰略研究,提高教育決策科學化水平。鼓勵和支持教育科研人員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深入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規律,研究和回答教育改革發展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促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

  (六十九)加強和改進教育系統黨的建設。把教育系統黨組織建設成為學習型黨組織。深入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堅持用發展著的馬克思主義武裝黨員干部、教育廣大師生。深入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學習教育。

  健全各級各類學校黨的組織。把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貫穿學校黨組織活動始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牢牢把握黨對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主導權。高等學校黨組織要充分發揮在學校改革發展中的領導核心作用,中小學黨組織要充分發揮在學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積極探索黨組織發揮作用的途徑和方法。

  加強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辦學治校能力。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用人標準,選拔任用學校領導干部。加大學校領導干部培養培訓和交流任職力度。

  著力擴大黨組織的覆蓋面,推進工作創新,增強生機活力。充分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在優秀青年教師、優秀學生中發展黨員工作。重視學校共青團、少先隊工作。

  加強教育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行風建設。大興密切聯系群眾之風、求真務實之風、艱苦奮斗之風、批評和自我批評之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完善體現教育系統特點的懲治和預防****體系。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大教育、監督、改革、制度創新力度,堅決懲治****。堅持從嚴治教、規范管理,積極推行政務公開、校務公開。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各種不正之風。

  (七十)切實維護教育系統和諧穩定。加強和改進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強校園文化建設,深入開展平安校園、文明校園、綠色校園、和諧校園創建活動。重視解決好師生員工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完善學校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妥善處置各種事端。加強校園網絡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工作機制,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加強師生安全教育和學校安全管理,提高預防災害、應急避險和防范違法犯罪活動的能力。加強校園和周邊環境治安綜合治理,為師生創造安定有序、和諧融洽、充滿活力的工作、學習、生活環境。

  《教育規劃綱要》是21世紀我國第一個中長期教育規劃綱要,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任務重、要求高,必須周密部署、精心組織、認真實施,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明確目標任務,落實責任分工。貫徹實施《教育規劃綱要》,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要職責。各地區各部門要在中央統一領導下,按照《教育規劃綱要》的部署和要求,對目標任務進行分解,明確責任分工。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規劃綱要》的組織協調與實施,各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密切協作,共同抓好貫徹落實。

  提出實施方案,制定配套政策。各地要圍繞《教育規劃綱要》確定的戰略目標、主要任務、體制改革、重大措施和項目等,提出本地區實施的具體方案和措施,分階段、分步驟組織實施。

  各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配套政策,盡快出臺實施。

  鼓勵探索創新,加強督促檢查。充分尊重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勇于創新,創造性地實施《教育規劃綱要》。對各地在實施《教育規劃綱要》中好的做法和有效經驗,要及時總結,積極推廣。對《教育規劃綱要》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評估和跟蹤檢查。

  廣泛宣傳動員,營造良好環境。廣泛宣傳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廣泛宣傳優先發展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廣泛宣傳《教育規劃綱要》的重大意義和主要內容,動員全黨全社會進一步關心支持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為《教育規劃綱要》的實施創造良好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命題點8: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簡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1999年11月1日施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總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范、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法律責任、附則8章,共57條。其中對未成年人教育的內容如下:

  (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1)對未成年人應當加強理想、道德、法制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對于達到義務教育年齡的未成年人,在進行上述教育的同時,應當進行預防犯罪的教育。

  (2)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的教育作為法制教育的內容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結合常見多發的未成年人犯罪,對不同年齡的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3)司法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應當結合實際,組織、舉辦展覽會、報告與演講會等多種形式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學校應當結合實際舉辦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為主要內容的活動。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4)學校應當聘任從事法制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學校根據條件可以聘請校外法律輔導員。

  (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應當將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結合學校的計劃,針對具體,隋況進行教育。

  (6)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場所應當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

  (7)對于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準備就業的未成年人,職業教育培訓機構、用人單位應當將法律知識和預防犯罪教育納入職業培訓的內容。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

  (二)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預防不良行為。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內容如下:①曠課、夜不歸宿;②攜帶管制刀具;③打架斗毆、辱罵他人;④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⑤偷竊、故意毀壞財物;⑥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⑥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⑦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⑧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⑨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發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其人身安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4)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繼父母、養父母對受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子女,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預防犯罪方面的職責。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

  (三)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①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②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③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④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⑤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⑥多次偷竊;⑦參與賭博,屢教不改:⑧吸食、注射毒品;⑨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四)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命題點9: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共分6章40條。其中關于學生事故傷害內容如下:

  (一)關于使用本法的范圍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二)關于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原則和預防職責及要求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三)關于學生傷害事故與責任的規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4)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

  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12)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2)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3)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4)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5)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關于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特殊意外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及責任的規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1)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4)學生自殺、自傷的:

  (5)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2)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3)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關于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程序

  (1)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

  (3)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4)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愿,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5)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并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6)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7)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8)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七)關于學生事故傷害賠償的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關于學生事故傷害賠償做出規定。規定: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鑒定。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準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愿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八)關于學生事故傷害責任者的處理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學生傷害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做出相關規定:

  (1)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3)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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